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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8-06-21 15:5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規范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專業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共同起草了《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1月17日。

  聯系人: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處陳品,聯系電話:0551-62831692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處金晨,聯系電話:0551-65100869

  2017年12月29日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加強監管,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引導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規定,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各級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安徽省范圍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聯合監管。

  個人從事一般稅務咨詢和涉稅事項代理行為(以下簡稱“個人代理行為”)的監管辦法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另行制定,在相關規定出臺前暫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個人代理行為是指自然人為兩戶(含)以上獨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提供一般稅務咨詢和涉稅事項代理的行為,不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有辦稅人員為所屬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單戶提供的各類涉稅服務行為。

  第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除前款列舉的六類機構外,其他任何企事業單位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也應由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管。

  第五條 安徽省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

  (一)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二)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三)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四)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五)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六)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八)其他涉稅服務。

  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徽省除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違規從事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款之規定處理。

  第七項所稱“其他稅務事項”包括除前款第一項至六項外,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需要辦理的任何涉稅事項。

  個人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范圍包括前款第一、二、七項涉稅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超出上述范圍的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條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業務,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規定,遵循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為委托人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書,由雙方留存備查,其中,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七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徽省內的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商事登記后,應當向安徽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行政登記。安徽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準予行政登記的,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安徽省稅務師行業協會。不予行政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行政登記的理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流程(規范)另行制定。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

  第八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

  安徽省稅務機關依托金稅三期應用系統中的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綜合運用從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采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的人員信息和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認的實名辦稅(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信息,建立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分類管理,確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代理關系,區分納稅人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實現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主動提供前款規定的各項實名制信息,信息發生變動的,也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供變更信息。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實名制信息應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行通過安徽省12366電子稅務局自行錄入,相關紙質資料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行留存備查。

  對經稅務機關提醒仍未按規定提交實名信息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并列入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重點管理對象。

  第九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業務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現有的信息化平臺分類采集業務信息,加強內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以年度報告形式,在次年3月31日(含)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總體情況。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機構基本信息、人員信息、業務經營信息、行政處理處罰信息、行業自律管理信息等。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在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在相關文書上簽字的次月底前向稅務機關單獨報送上個月度相關業務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服務資質、委托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成果等信息。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報送前款規定的各類業務信息時,應當通過安徽省12366電子稅務局自行錄入,相關紙質資料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行留存備查。

  第十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統籌安排各級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根據舉報、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檢查和調查。

  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登記情況、實名制和業務信息報送及變更情況、業務開展情況、執業質量情況等,每次檢查的方式和重點由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建立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記錄。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應以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納稅信用為基礎,結合委托人納稅信用、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實名辦稅、業務規模、服務質量、執業質量檢查、業務信息質量等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或信用記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加強對安徽省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安徽省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安徽省稅務師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制定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的實施辦法,報經安徽省稅務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安徽省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或電子稅務局公告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同時公告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各市、縣、區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進行公布和公告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一)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二)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四)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

  (六)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稅務師事務所有前款第一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機關應當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由安徽省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其中,稅務師事務所由安徽省稅務機關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提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

  (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二)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三)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六)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

  (七)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便捷的服務,依托信息化平臺為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

  安徽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業務時,應當先行向稅務機關預約,稅務機關接受預約后統籌安排辦理時間,對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預約申請提供專門辦理。批量業務的具體標準由安徽省稅務機關另行發布。

  第十七條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所需的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得設置歧視性條款,不得將費用轉嫁給納稅人,不得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轉移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參與或違規干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安徽省稅務師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提高服務能力、強化培訓服務,促進轉型升級和行業健康發展。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除加入各自行業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稅務代理人分會;鼓勵其他沒有加入任何行業協會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稅務代理人分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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