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瓊國稅函[2016]730號 2016-12-29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洋浦區國家稅務局,先行試驗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要求,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省局決定自2017年2月1日起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的原則,根據出口退(免)稅管理、出口稅收信息化建設等情況,可選取部分稅法遵從度高,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作為無紙化管理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且向稅務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申報規定
(一)試點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配套升級出口退(免)稅網上申報系統,使用稅控數字簽名證書申報退(免)稅業務,并及時與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對接。
(二)試點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相符的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等的退(免)稅電子數據。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三)試點企業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進行預申報,在預申報確認電子申報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將電子信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無紙化正式申報。
(四)試點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時,不再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資料,只需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數字簽名后的正式電子數據。原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留存企業備查。
(五)出口企業首次辦理無紙化申報前,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登記表》(見附件)。
(六)試點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有關證明時,仍需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出口退(免)稅有關證明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七)未納入試點的企業,仍按現行辦法辦理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
三、資料留存
試點企業應將留存的各類出口退(免)稅紙質資料按規定裝訂成冊以備檢查。對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免)稅審核、評估管理、函調管理、實地核查、稅務稽查中需要查閱紙質資料的,試點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提供。
四、違規處理
在試點過程中,主管國稅機關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申請表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