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聯合簽訂委托扣款協議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津地稅征[2017]30號 2017-12-11
各區地方稅務局、地稅直屬局,市國稅系統各征管單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和國稅局、地稅局合作有關要求,為方便納稅人辦理委托扣款事宜,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共同研究決定,納稅人可與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簽訂委托扣款協議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2017年12月20日起,納稅人(不含自然人)可向國稅局、地稅局任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雙方委托扣款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分別由納稅人、稅務機關和銀行留存。
二、適用條件
已在國稅局、地稅局辦理登記信息采集確認的納稅人,向國稅局、地稅局報備繳稅(費)賬號一致,且該賬號在國稅局、地稅局均未簽訂協議書,可在任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雙方協議書。
三、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可在主管國稅局、地稅局任一方辦稅服務廳申請簽訂雙方協議書。受理稅務機關錄入相關信息并同步至另一方稅務機關,分別打印國稅局、地稅局協議書,在本單位協議書上加蓋印章后交納稅人。
(二)納稅人持協議書到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共建辦稅服務廳的可一并辦理)辦理相關事宜。稅務機關確認系統同步信息,在本單位協議書上加蓋印章后交納稅人。
(三)納稅人持國稅局、地稅局協議書到銀行網點辦理協議簽訂業務。銀行受理人員將協議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后,在協議書上加蓋印章,并留存國稅局、地稅局各一份協議書。
(四)納稅人在國稅局、地稅局任一方辦稅服務廳辦理協議書驗簽。驗證通過后,受理驗簽業務稅務機關將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協議書一并留存。
(五)納稅人終止協議書,應分別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填寫《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表》后,到銀行網點辦理終止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在推進過程中,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及時跟蹤聯合簽訂協議書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二)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溝通,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抓好推進和實施工作。各辦稅服務廳要密切配合,禁止相互推諉,避免納稅人奔波往返,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向納稅人廣泛開展宣傳,加強相關業務輔導,并與各銀行營業網點做好對接,贏得納稅人和銀行部門理解和支持,實現納稅人、國稅局、地稅局和銀行四方共贏。
附件:
1.委托扣款協議書
2.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表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