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2017-12-11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并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周期
已實行簡并征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時間原則上調整為按季申報,即季度終了后15日之內報送本季度內三個月的月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仍可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信息國稅、地稅共享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或主管地方稅務局一方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需再向另一方報送。受理機關對相關信息一次采集、雙方共享。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2.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的解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