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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18-06-22 10:19     來源:中國會計網     

《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研究起草了《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說明公布(見附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8年2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信函方式發送至寧波市國家稅務局政策法規處。

  電子郵箱:nbgzcfgyjzj@163.com

  傳真電話:0574-87732060

  地址:寧波市鄞州區百丈路8號

  郵政編碼:315040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1.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doc

  2.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征求意見稿.doc

  3.政策解讀.doc

  4.起草說明.doc

  政策解讀

  為建立全市稅務機關統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全市稅收執法實際,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了《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均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5〕32號)明確“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完善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十三五”時期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稅總發〔2016〕169號)提出完善稅收執法程序,“推動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聯合制定本地區統一適用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2〕65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文件對各省國、地稅機關聯合制定本地區統一適用的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作了要求。

  2011年,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試行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2014年,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發布了《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寧波市國稅系統稅務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甬國稅發〔2014〕162號)。2015年,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了《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批)的通知》(甬國稅發〔2015〕206號、甬地稅發〔2015〕74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依法治稅的全面推進,原來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逐漸不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聯合制定的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也未能覆蓋所有處罰類別。因此,為統一規范全市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深入落實黨中央《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全面貫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切實保護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統一了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文件制定依據

  《公告》的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文件重點內容

  《公告》由《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及《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組成。

  《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是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礎性制度規范,共計27條,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概念、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行使原則、裁量基準制定規則、裁量規則適用、相關附則等。

  《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將稅收違法行為細分為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納稅申報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發票及票證管理類、納稅擔保類、社保費征收類等8大類53項具體違法行為。在每一項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定處罰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的數量(頻率、時間)、金額、主觀過錯、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的客觀條件等情節,細化分檔裁量階次,充分體現了稅務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公平和過罰相當的原則。全市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在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執行相同的處罰標準。

  起草說明

  一、制定目的與必要性

  (一)落實中央有關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的要求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均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二)貫徹稅務總局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的文件精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5〕32號)明確“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完善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十三五”時期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稅總發〔2016〕169號)提出完善稅收執法程序,“推動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聯合制定本地區統一適用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2〕65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文件對各省國、地稅機關聯合制定本地區統一適用的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作了要求。

  (三)進一步嚴格規范稅務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

  2011年,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試行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2014年,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發布了《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寧波市國稅系統稅務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甬國稅發〔2014〕162號)。2015年,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批)的通知》(甬國稅發〔2015〕206號、甬地稅發〔2015〕74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依法治稅的全面推進,原來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逐漸不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聯合制定的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也未能覆蓋所有處罰類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下發后,有必要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對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予以進一步規范。

  二、制定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三、制定的可行性

  (一)貫徹“首違免罰”精神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明確不予行政處罰。”

  《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將“首違免罰”精神體現到本辦法第十二條關于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中,同時在《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納稅申報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發票及票證管理類、社保費征收類等做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結合“金稅三期”工程

  “金稅三期” 工程上線后,對規范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出于與“金稅三期”系統對接的需要,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包括輕微、較輕、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五個階次,與“金稅三期”系統中處罰程序模塊中的“違法程度”表述相一致,為后續系統化操作打下基礎。

  (三)做好“三項制度”銜接

  在《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高于或者低于《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規定的,不能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且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并提交法制審核。”本辦法根據“三項制度”的試點要求,將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準規定的處罰作為重大稅收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實現了行政處罰裁量權與“三項制度”試點的有序銜接。

  四、起草過程

  (一)開展溝通協商,制定工作方案

  2017年下半年,寧波市國稅局政策法規處與寧波市地稅局法規處,多次針對統一國地稅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合作事項進行商討,形成了初步的工作思路。之后,雙方協商制定了具體的落實方案,明確了工作內容和工作計劃。

  (二)開展集中辦公

  2018年1月23日-25日,1月23日至25日,市國稅局政策法規處聯合市地稅局法規處在鎮海召開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意見專題座談會。市國地稅政策法規處、各區縣(市)局、市局各稽查局法規線主要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上逐條討論各項了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形成了《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初稿。

  (三)開展工作研討

  2月1日,市地稅局法規處專題召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研討會議,全市地稅系統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市局稽查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上,對《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初稿進行了討論,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

  (四)系統內部征求意見

  根據前期討論意見,寧波國、地稅形成了《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寧波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征求意見稿)》,于2018年2月5日分別在市國地稅內網首頁向各單位、部門征求意見。

  (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向廣大納稅人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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