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4-7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依法治稅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4]1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要求,現將重慶市地稅系統《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予以公告。
全市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重慶市地稅系統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類型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處罰主體
備注
一、賬簿憑證管理類
1.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3.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申報類
4.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三、稅務檢查類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三、稅務檢查類
8.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2
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