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1-16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方便納稅人使用出口發票,現就出口發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稅申報表填寫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圍
我省范圍內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需要開具出口發票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出口發票。
二、出口發票有關欄目開具規則
(一)發票聯次
出口企業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以自行選擇五聯版或者二聯版,其中第一聯用于出口退(免)稅申報,第二聯是記賬聯,其余聯次由出口企業自行安排使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后應將電子文檔打印并作為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出口發票(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試點企業打印后留存企業備查)。
(二)“稅率”欄目
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開具時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具體操作指引見附件1、2)。
(三)“金額”欄目
出口發票“金額”欄以人民幣開具。外幣換算成人民幣時使用的匯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應在“金額”欄填寫FOB出口金額(人民幣)。出口企業(含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試點企業)確需填寫CIF等其他作價方式出口金額(人民幣)的,應填寫《出口金額差異對照表》(見附件3),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現場申報,向稅務人員提供《出口金額差異對照表》及其相對應的出口發票。稅務人員經核對無誤后,予以“一窗式”比對通過。
(四)“備注”欄目
若出口企業在出口發票“金額”欄填寫的是FOB出口金額(人民幣),應在“備注欄”填寫如下出口相關信息:“合同號:xxxxx”;如果“金額”欄填寫的是非FOB出口金額,應在“備注欄”填寫如下出口相關信息:“合同號:xxxxx;FOB出口金額(人民幣):xxxxx”。除填寫上述內容外,出口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備注欄”添加其他項目。
三、出口退(免)稅申報填寫規則
(一)“出口發票號碼”欄目只填寫出口發票的發票號碼,發票代碼無需填寫。
(二)一張報關單對應多張連續號碼的出口發票時,填寫該筆業務“首張發票號碼-最后一張發票號碼后兩位”,如:xxxx01-10.
(三)一張報關單對應多張不連續號碼的出口發票時,發票號碼分段填寫,發票分段之間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兩段填寫。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條同時廢止。
附件:1.出口發票開具指引(金稅盤版)
2.出口發票開具指引(稅控盤版)
3.出口金額差異對照表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16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解讀《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方便納稅人使用出口發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發布了《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發布后,出口企業反映在出口發票開具和申報中存在一些問題。對此,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5號公告》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時廢止了《5號公告》有關條款。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明確了出口企業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以自行選擇五聯版或二聯版。
(二)《公告》提供了開具出口發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確了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時,“金額”欄目可以填寫非FOB出口金額(人民幣),但有此情況的企業需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現場申報,才能“一窗式”比對通過。
(四)《公告》簡化了出口發票“備注”欄目的填寫內容。若出口企業在出口發票“金額”欄填寫的是FOB出口金額(人民幣),在“備注欄”僅需填寫合同號;如果“金額”欄填寫的是非FOB出口金額,需在“備注欄”填寫合同號和FOB出口金額(人民幣)。
(五)《公告》明確了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填寫“出口發票號碼”時,若報關單對應的出口發票有多張且不連續時,可以分段填寫。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