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1-29
為規范行使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貴州省國家稅務局結合稅收工作實際,聯合組織修訂了《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并經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分別召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二、《裁量基準》是在國家現行稅法法定范圍內進行細化量化,稅務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時,應當體現依法、公平、合理原則。國家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國家稅法為準。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地方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黔地稅發[2011]98號文件印發)和《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黔地稅發[2011]99號文件印發)同時廢止。
附件: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29日
關于《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隨著《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以下簡稱《行使規則》)的施行和稅收征管改革不斷推進,金稅三期工程在全省國地稅系統的全面上線,《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黔地稅發[2011]99號,以下簡稱《實施標準》)已不適應當前實際。為貫徹落實《行使規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聯合修訂了《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制定目的
(一)貫徹“首違不罰”精神
根據《行使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明確不予行政處罰。具體體現在《裁量基準》的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以及發票完稅憑證管理等行為,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明確執行適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確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執行《行使規則》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三、主要內容
根據《行使規則》要求,《裁量基準》包括了“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處罰基準”等方面。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結果等的因素細化裁量階次及適用標準,并劃分與之相適應的處罰基準。《裁量基準》共8大類3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