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環境保護廳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進行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下載和查閱,于2017年11月14日前對此方案(草案)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寄至:
1.云南省昆明市華山南路130號,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650021。
2.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廣福路廣福商業中心A9棟,省環境保護廳法規處,郵編:650028。
3.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中路156號,省地稅局稅政一處,郵編:650031。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省財政廳cztszc 126.com、省環境保護廳fgc ynepb.gov.cn、省地稅局yndssz1 163.com
(三)電話及傳真:0871-63956194、64110698、63647369。
附件:1.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
2.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的起草說明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環境保護廳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
云南省環境保護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
云南省環境保護稅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即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項。
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的起草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起草了《云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草案)》(以下簡稱《方案(草案)》)。現就《方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方案(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為貫徹落實好《環境保護稅法》和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堅持綠色發展,不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云南建成生態文明建設的排頭兵的目標,合理制定我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二、擬定《方案(草案)》的過程
《環境保護稅法》通過后,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地稅局成立了協調機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下發了《云南省環境保護稅改革工作方案》,組織各州(市)開展了實施環境保護稅的前期調研工作,并對全省排污企業進行了數據、資料的收集。
2017年7月,委托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根據云南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結合企業排污情況及負擔能力、地方政府環境保護治理成本需求,并參考相鄰省份的稅額標準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對云南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進行測算。
2017年9月,邀請我省礦業、鋼鐵、火電、水泥等排污重點行業具有較強代表性的企業進行座談,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在通過對州(市)調研、科學測算和聽取企業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地稅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組,開展《方案(草案)》的擬定工作。擬定過程中,征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各州(市)政府、排污企業的意見,經反復研究論證,形成送審的《方案(草案)》。
三、擬定《方案(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方案(草案)》擬定稅額標準考慮的因素
《環境保護稅法》明確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我省擬定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主要考慮如下:
第一,統籌考慮直排成本大于治理成本的立法宗旨。根據《環境保護稅法》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立法目的,我省擬定的稅額在國家規定幅度內屬于偏低水平,略高于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推進節能減排和技術創新,促進污染排放的減少。
第二,統籌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減排與減負的空間。原排污費優惠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標準50%以上減半征收一項,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稅法增加了優惠政策,受惠企業將增加。
第三,統籌考慮周邊省份稅額標準,避免產生負面效應。目前,我省與周邊的四川、重慶、貴州等省(市)執行排污費最低標準。據了解,周邊省份擬定的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與我省基本相當。我們既要避免因我省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過低,外省污染企業向云南轉移,也不能大幅增加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通過升級改造生產技術、主動建設環保設施或加強內部管理實現達標排放。
(二)《方案(草案)》統籌考慮了我省環境承載能力
我們擬定的稅額標準統籌考慮了我省環境承載能力,目前全省環境質量總體保持優良,但局部地區環境問題突出。根據《云南省“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中仍有4個水質為劣Ⅴ類,184個河流監測斷面中,水質劣Ⅴ類的斷面占5.4%,部分河流斷面重金屬時有超標。水污染治理難度較大。為保護好我省生態環境,需加大環境保護力度,適度提高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
(三)《方案(草案)》統籌考慮了我省污染物排放現狀
我省環境保護以“污染防治”為重點任務,根據歷年排污費征收情況看,廢氣排放量較大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鋼鐵、水泥、火力發電、電解鋁,廢水排放量較大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采選業、食品加工業、釀造業和造紙業。在現有排污費征收標準上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有利于提高企業減排的積極性,促使企業穩定達標排放。
(四)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
我省現行排污費征收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項。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后,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