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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8-06-26 10:24     來源:中國會計網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2017-6-2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的相關規定,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22日

印花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件數、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等,具體樣式詳見附件。納稅人可登錄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在“辦稅服務—資料下載—表格下載—其他”欄目中自行下載使用,網址:www.hljtax.gov.cn。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 稅款征收

  第七條 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八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主管地稅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的方式代替貼花。

  第九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印花稅應納稅額:

  (一)未按規定建立《登記簿》的;

  (二)按規定建立《登記簿》,但未如實登記或未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三)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核定納稅人應納印花稅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十三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

  (一)購銷合同

  1. 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30%—9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 商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 其他類型企業:按采購金額或銷售收入的20%—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的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第十四條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應分類別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類應稅憑證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在上述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各類應納稅憑證的具體核定比例,公告施行,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五條 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按其他有關規定繳納(代征)的印花稅款,納稅人應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無誤后,可從當期同類應稅憑證應繳印花稅款中抵扣,當期不足抵扣的,可結轉抵扣。

  第十六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稅憑證的,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七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對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核定比例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二十條 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并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稅機關根據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需要,本著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可委托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二十二條 地稅機關和受托代征人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稅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復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地稅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范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范納稅人少繳核定征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九條 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地稅發[2008]47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問題的批復》(黑地稅函[2008]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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