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并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 2017-11-30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版以下(含十萬元版)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時辦結,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其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承諾辦結期限為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二、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單方式予以確認,不再要求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補蓋印章。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征管科技處為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申請人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提出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國稅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國稅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doc
2.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doc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30日
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并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2017年5月23日,總局發布2017年第21號公告,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化,并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更新。2017年8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全區推行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52號),對全區推行不見面審批服務進行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推行“不見面”審批服務的改革要求,有必要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所附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二、簡并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期限。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承若辦結期限為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二)簡化受理文書。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版以下(含十萬元版)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提供代辦轉報服務。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
(四)減少稅務行政審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場所的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
(五)方便納稅人辦事。公告明確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單方式予以確認,不再要求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補蓋印章。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