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通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1號 2017-2-17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有關規定,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在部分開票量較大的企業中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符合8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電子發票文件。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詢發票信息。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將于2017年4月17日在我區正式上線,目前我區確定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包括北京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西藏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區分公司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西藏分公司,我區其他納稅人可根據自身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