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藏國稅發[2015]116號 2015-6-18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稅務干部學校,局內各單位: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精神,為繼續做好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工作,現結合我區實際,就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進一步實施行政審批項目動態管理
根據《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以《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藏國稅發[2015]76號)為基準,啟動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再次全面梳理、審核、論證,共取消10個大項以及其他2項中的7個子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截止到本次調整工作結束,我區共保留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56項。請各單位據此及時調整本級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進一步規范、落實稅務行政審批行為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自治區局各相關業務部門要認真對照本通知中涉及各自職責范圍內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項目,結合《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以及“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有關要求,建立和落實已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時修改相關表證單書或征管流程,明確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要求。
根據區局關于開展稅務系統作風建設“鞏固深化拓展”主題活動專項檢查工作方案,落實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已被列為專項檢查內容,請各單位引起高度重視,務必落實好此項工作。
三、其他說明
根據(國發[2015]27號)文件關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的決定和國務院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要求,將23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這些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國家稅務總局將隨著簡政放權和依法行政的推進,結合制定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進一步研究、清理和規范,屆時我局將根據總局意見逐一貫徹落實。
根據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由于需要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一直未予公布。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已經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待國務院公布取消上述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后,稅務總局將另行發文,屆時我局將及時予以貫徹。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