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明確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2017-4-29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精神,現將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的具體范圍
建筑物下的建筑物包括城鎮建筑物、民房、工農業建筑、公路、橋梁等。
鐵路下的鐵路包括國家級鐵路、礦區專用鐵路等。
水體下的水體包括地表水體(如江河、湖海、水庫、沼澤、冰川等);形成暗河的地下水體。
二、關于建立協作機制問題
為了加強減免稅備案的后續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與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協作機制。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主管稅務機關與國土資源部門交換涉稅相關信息,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協助支持。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