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2017-10-10
為了推進全區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要求,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化,并將《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所附的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予以更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受理文書
按照全區實名辦稅工作推行方案進程,將已經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的納稅人,提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十萬元以下)”行政許可申請,確定為我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對上述即辦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納稅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無誤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稅服務廳窗口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的接收和代辦轉報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的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無誤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對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材料。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經審核認為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
三、提供咨詢預約服務
納稅人可以通過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www.xztax.gov.cn)等渠道,24小時網上預約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咨詢服務。
四、統一文書送達方式
由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受理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不在拉薩市的,相關文書及送達回證可以委托由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申請人也可以書面要求受理實施機關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2.關于《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