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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發布《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8-06-27 10:1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發布《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公告2017年第6號    2017-12-29

  為了明確和規范山東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內容,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的有關規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水利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A

  2.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B

  3.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

  4.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9日

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地熱、礦泉水暫不納入水資源稅征稅范圍。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合理損耗率確定為17%.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六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所附《山東省水資源稅(試點)稅額標準表》執行。

  第八條 水資源稅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業確定稅額標準。

  取用水行業分為:農業生產者、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特種行業、其他行業(包括工商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企業等)。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類別包括:疏干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地源熱泵使用者、水力發電企業、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九條 農業生產取用水量超過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的,超過部分由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繳納水資源稅。

  第十條 納稅人取用不同稅額標準水資源的,應當分別計量不同稅額標準水資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別計量的,從高適用稅額標準。

  第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劃(定額)10%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二)超計劃(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

  (三)超計劃(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無取水許可證取用水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三條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跨省、市及縣(市、區)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五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度征收。對超過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取得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信息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原件、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留存復印件,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納稅人取得兩個以上(含)取水許可證的,分別提交取水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分別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后,5個工作日內將取水許可證信息或取水許可證變更信息錄入金稅三期征管系統。

  第十八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轉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參考歷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次年1月31日前核定下達納稅人取用水計劃。納稅人需調整取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調整建議之日起20日內完成核定下達工作。新增納稅人的取用水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用水建議之日起20日內核定下達。逾期不能核定下達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納稅人,并于10日內完成核定下達工作。

  納稅人應當在獲得取用水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取用水計劃信息錄入金稅三期征管系統。

  第二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需通過山東省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期實際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發電企業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本期實際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書”后,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核定實際取用水量申報納稅。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協作征稅機制。主管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傳遞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由各市、縣(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傳遞。納稅人年度內發生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調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信息錄入金稅三期征管系統。

  地下水超采區、嚴重超采區和禁采區范圍根據《山東省水利廳關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區和禁采區的通知》(魯水資字〔2015〕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開征水資源稅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管理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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