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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06-27 11:54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管理,充分發揮核定征收作用,現將新修訂的《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等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納稅人銷售收入、采購等金額及確定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印花稅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稅: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凡訂立了應稅合同或合同性質的協議,而未載明數量金額的;或者雖載有數量金額但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3、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4、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征收方式變更為核定征收。

  第五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性質的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

  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工業企業,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也可依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采購金額為計稅依據;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商品流通企業,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也可依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采購金額為計稅依據;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型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經審核后,可按銷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采購環節的計稅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購銷額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購銷合同,按購銷額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10、技術轉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100%的比例核定。

  11、產權轉移書據按書據轉讓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六條上述固定比例為暫行比例。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實際執行時,可根據當地合同的簽訂及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和測算稅收負擔情況,以便后期做進一步的修訂。

  第七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繳納。

  第八條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納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和分戶納稅資料等,并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和合理。

  第九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

  第十條納稅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已由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繳的稅款,或其納入核定征收印花稅范圍內的部分應稅憑證已完稅的,應在申報繳納當期稅款時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予以扣減。

  第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貼花。

  第十二條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

  第十三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不按期申報或未足額申報印花稅的,視同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理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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