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涉稅規范性文件由新設稅務機構繼續執行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現行國地稅部門的工作和職責由組建后的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承擔。為解決國地稅機構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問題,確保執法依據統一規范,執法工作有序銜接,特此明確《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科高字〔2018〕13號)由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繼續執行。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