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6-15
為落實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強和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現決定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將《辦法》第一條修訂為: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將《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將《辦法》第八條修訂為: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轄區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確保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確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將《辦法》第十一條修訂為: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過程中,對納稅人提供經營信息和相關涉稅資料不真實,造成核定征收應納稅額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在納稅申報中隱瞞收入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刪除了《辦法》附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中“上年繳納營業稅額”表項。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重新公布!蛾兾魇叶悇站株兾魇〉胤蕉悇站株P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進行了修訂,F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修改了《辦法》的制定依據,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規和授權制定文件。
二、因機構改革,取消了《辦法》第八條中關于“成立國地稅聯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領導小組”等相關表述。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因此,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進行了修改,與總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規范了《辦法》第十一條中相關表述,將“核定應納稅款和應稅所得率”修改為“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將“造成核定征收稅款偏低的”修改為“造成核定征收應納稅額偏低的”。
五、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已全面推開,為此將《辦法》附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中“上年繳納營業稅額”表項刪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