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6-15
為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稅收管理質效,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陜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稱的辦稅人員是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陜西省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對身份信息保密。
四、實名辦稅涉稅事項
(一)未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
(二)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登記信息的確認、變更、開具清稅證明;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等發票相關事項;
(四)納稅人辦理行政許可、備案登記、資格登記;
(五)開具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
(六)納稅人辦理涉稅信息查詢;
(七)其它經稅務機關確定的事項。
五、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影像件、電話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稅務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外國公民護照;
(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六、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前,稅務機關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納稅人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七、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現場采集,或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互聯網渠道采集。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辦稅人員涉稅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辦稅人員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通過的,辦理相關事項;驗證未通過的,稅務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比對、確認后方可辦理;因辦稅人員原因造成人員、證明信息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可暫停辦理涉稅事項。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十一、屬于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稅務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等類型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實名采集信息有效,無需再次進行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及目的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為切實優化稅收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虛假注冊、套票虛開等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11月,原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發布了《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實行實名辦稅1年多來取得了較好效果,對推進依法誠信納稅、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因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現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特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明確公告的適用范圍。在陜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二)明確目前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范圍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信息確認、開具清稅證明、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行政許可、備案登記、資格登記、稅收證明開具、涉稅信息查詢等。
(三)明確實名辦稅身份信息的采集對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四)明確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辦稅人員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現場采集,或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互聯網渠道采集。
(五)明確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影像件、聯系電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
(六)明確現場實名辦稅確認程序。辦稅人員使用身份證件等身份證明在辦稅服務廳(室)進行人、證信息一致性認證后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七)明確實施稅收風險等級管理。對特定類型納稅人,須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進行實名信息采集、比對、確認后,辦稅人員才能進行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的辦理。
(八)已在稅務機關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實名信息采集有效,無需再次進行采集。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