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有關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