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06-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現將我省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陜地稅發〔2006〕10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安排,我們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陜地稅發〔2006〕100號)進行了清理,現結合實際,對我省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比例進行了明確,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