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6-15
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現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應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二、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分兩種情形:
(一)已通過實名認證的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對其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時,稅務機關可直接開具。
(二)未通過實名認證的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對其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時,單位納稅人須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納稅人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稅務機關查驗后為其開具。
三、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僅作納稅人完稅情況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稅收票證管理,確保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證明出具工作規范有序、無縫銜接,我局在《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授權的范圍內,決定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制定本公告。
二、《辦法》授權省稅務局規定的事項有哪些?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授權省稅務局規定的事項主要為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具體條款為: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主要體現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具體規定為:
“3.《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完稅證明時,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本公告依此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證明的依據、種類和開具辦法進行了明確。
三、公告施行時間如何規定?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