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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公告

2018-06-28 10:4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2018-06-15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等規定,結合重慶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重慶市轄區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應嚴格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所列舉的稅收票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第四條 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后,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五條 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第六條 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重慶市稅務局)統一負責全市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一)市局稅收票證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相關規定,制定全市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并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本級權限范圍內的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盤點、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檢查、銷毀等工作;

  3.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4.組織、指導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5.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6.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區縣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做好本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審核、盤點、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檢查、銷毀等工作;

  2.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構、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3.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4.組織實施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5.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稅款以及代售印花稅票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稅收票證,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2.為納稅人開具并交付稅收票證;

  3.按時足額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4.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部門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各區縣稅務機關必須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并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發放稅收票證并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必須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必須分設,不得一人多崗,稅收票證管理崗位不得身兼開票職責,票證管理崗位應為在編在職在崗人員。

  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九條 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第十條 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由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銀行傳遞,通過銀行劃繳稅款(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除外)到國庫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據以在銀行辦理繳稅(轉賬或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

  2.稅務機關收取現金稅款、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稅款后開具,據以在銀行辦理稅款匯總繳入國庫;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并交付納稅人。

  該票證分手工版和電腦版兩種,電腦版手工填寫一律無效。

  為方便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重慶市稅務局同時使用印有固定面值“10元”、“20元”、“50元”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重慶市稅務局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調整《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的固定面值。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稅收票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區縣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并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第十二條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本繳款書。

  納稅人需自行到銀行辦理或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繳稅事宜,稅務機關不得收取現金稅款。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

  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于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第十三條 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第十四條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本條所稱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三)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收完稅證明分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本條的第(一)、(二)、(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本條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第十五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一)稅收票證監制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收業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四)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專用章戳。

  (五)國家稅務總局和重慶市稅務局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十六條 《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稅收完稅證明應當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和“車購稅退庫專用章”,繼續執行原有規定。《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應當按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稅收票證應當按規定的適用范圍填開,不得混用。

  第三章 設計和印制

  第十九條 《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國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稅收票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由重慶市稅務局確定的企業集中統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

  第二十條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稅收票證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場地和設施。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式樣、數量等要求印制稅收票證,建立稅收票證印制管理制度。

  稅收票證印制合同終止后,稅收票證的印制企業應當將有關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不得保留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一條 稅收票證應當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稅收票證監制章。

  第二十二條 除稅收票證監制章外,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刻制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刻制權限下放區縣稅務機關。區縣稅務機關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必須上報重慶市稅務局留底歸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部門應當對印制完成的稅收票證質量、數量進行查驗。查驗無誤的,辦理稅收票證的印制入庫手續;查驗不合格的,對不合格稅收票證監督銷毀。區縣稅收票證管理部門發現稅收票證質量、數量有誤的,應及時報告市局。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四條 為了加強票證印制和領用的計劃性,確保票證領發安全,防止票證領發數量、號碼發生差錯和票證浪費,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各區縣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稅收票證使用情況,定期向重慶市稅務局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

  (二)專人領取或發送。稅收票證應由票證管理人員領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郵寄。稅收票證的運輸應確保其安全、保密。

  (三)領發手續必須齊全嚴密

  1.各級稅務機關領發票證時,必須由領、發人員當面共同清點領發票證,核對無誤后,在稅收征管系統中打印《稅收票證領發單》,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各執一聯,據此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2.用票人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的,必須持《稅

  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領發雙方各持一冊)領取,當面共同清點后,領發雙方交換《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互為對方登記領發票證種類、數量、字軌號碼及領發時間,并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上相互簽字。

  3.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拆包發放,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

  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結報的,不得繼續發放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

  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應當根據領用人的具體使用情況,適度發放。

  4.稅收票證的領發應嚴格遵循重慶市稅務局—區縣稅務局—稅務所、辦稅廳—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或代征代售人的程序領發。不得越級領取,做到一級管一級,層層把關負責,分清責任防止差錯。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領用票證必須做到月領月結、勤領勤繳,在保證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時,要防止票證積壓。

  第二十五條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按照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證號碼,分配給稅收票證開具人員,就視同發放。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得重復發放。登記數據電文稅收票證領發情況的《稅收票證領發單》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區縣及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嚴防丟失。

  第二十七條 稅收票證開具人員在填用票證時,必須先檢查票證聯次、號碼、品質等印制質量,做到先領先用,順序填開,對稅收征管系統提示的票證號碼與紙質票證號碼校驗一致后方可開具。

  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第二十八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區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填開,紙質《稅收收入退還書》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須經同級稅務機關局領導簽發后方可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第二十九條 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

  (一)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銀行卡刷卡繳稅(即采取POS機刷卡繳稅方式),刷卡成功后當場開具。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

  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應出具銀行轉(收)訖的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退)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應出具稅務登記證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退)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憑其他完稅憑證復印件,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憑取得的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同時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四)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及《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由納稅人填寫《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申請表》,同時提供原持有聯次遺失的登報聲明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稅務機

  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五)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由納稅人填寫《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申請表》,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庫電子信息后開具。

  (六)納稅人遺失稅收完稅證明的,由納稅人填寫《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申請表》,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稅收征管系統繳庫電子信息后,復印原稅收完稅證明存根聯,并加蓋稅收征稅專用章。

  第三十條 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及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套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條 紙質稅收票證各聯次各種章戳應當加蓋齊全。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 用票人結報繳銷票款必須堅持帶《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或《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帶已填用和未填用票證,帶已收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當面查清票證使用份數,當面清點交付稅款,當面銷號記帳,當面查清結存票證數量、號碼并互相簽字確認。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在辦理稅款結報繳銷手續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的結算和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于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費的支付管理。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銷售憑證》,基層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結報繳銷其他非現金管理稅收票證時,填票人員應持已填用、應繳銷的其他票證的相應聯次,連同作廢等票證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對丟失已開具視同現金管理稅收票證而未作結報繳銷處理的,應由稅收票證開具人員向納稅人方取得收據聯復印件,提供方需在復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單位或人提供,與原件無誤”字樣,并簽字或加蓋印章,據此辦理結報繳銷。

  第三十四條 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要求是:

  (一)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二)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應嚴格執行5天必須結報一次,稅款達1萬元必須結報,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并同時繳銷稅票;

  (三)代征代售人收取現金稅款的,對其代征稅款的結報期限,在保證票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但期限不得超過30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對超過3個月無票證使用記錄的,可暫時收回其所有票證。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其按日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應按月辦理其他非現金管理票證的結報繳銷。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和稅收票證開具人員在領發、開具稅收票證時,發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銷毀;全套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由于稅收政策變動或票證式樣改變等原因,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用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由區縣稅務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造冊登記,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銷毀。

  對于停用的印花稅特種稅票,應逐級上繳重慶市稅務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印制質量不合格、停用、毀損、損失追回、領發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等原因,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清點、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及時上交至發放或有權銷毀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和手續進行處理。

  第五章 損失處理

  第三十八條 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主管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市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發生毀損或丟失、被盜、被搶等損失的,受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進行損失核銷審批。

  (一)損失印花稅票、視同現金管理和非現金管理稅收票證的核銷權限:

  1.《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發生損失的,必須上報重慶市稅務局審批核銷;

  2.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發生損失的,由區縣稅務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后報重慶市稅務局審批核銷;

  3.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發生損失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二)申請核銷報告必須附《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票證責任人的情況報告、區縣及基層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證明、報案記錄、公開申明作廢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損失票證的,應查明責任。屬于責任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責令其賠償:

  1.丟失印花稅票和印有固定面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按面額賠償;

  2.丟失其他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視情況每套賠償人民幣100-300元。

  毀損殘票和追回的稅收票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逐級報告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退庫專用章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同時通知國庫部門,重新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及時辦理留底歸檔或預留印鑒手續。

  毀損和損失追回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銷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離崗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移交,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三方共同簽字,票清離崗。

  第四十二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保管工作。

  第四十三條 稅收征管系統應如實記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證發送到國庫的繳庫、退庫信息與稅收征管系統信息一致。

  第四十四條 基層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審核票證開具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確保實際使用的票證種類、數量、起始號碼、每套票證所載金額與稅收征管系統中開具信息相符;確保結存的票證種類、數量、起始號碼與稅收征管系統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賬存數據一致。

  第四十五條基層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應將各票證開具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認真審核后,匯總編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并將需要上報存查的票證報查聯以及結報繳銷的其他單證等按照一定順序整理,定期向區縣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票證繳銷。

  第四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票證要定期進行盤庫和清點,保證結存票證與賬簿數據一致,如發現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查處。

  (一)票證開具人員每日工作結束后,應將剩余票證與《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逐本、逐份相核對。

  (二)基層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應定期對票證開具人員的結存票證進行盤點。

  (三)區縣稅務機關對基層稅務機關以及票證開具人員的結存票證,定期組織一次全面的盤庫清點。

  第四十七條 銷毀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追回票證以及印發稅務機關規定銷毀的票證。

  已填用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在規定保管期限后銷毀。

  第四十八條 《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及印花稅票銷毀時,應由區縣稅務機關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稅收票證銷毀清冊》,逐級上繳至重慶市稅務局負責銷毀;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收完稅證明需要銷毀的,應由區縣稅務機關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表》,報重慶市稅務局批準后編制《稅收票證銷毀清冊》,經同級監察部門復核并監督銷毀。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由區縣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清點并編制《稅收票證銷毀清冊》,報區縣稅務機關審批,指派兩人以上進行監督銷毀。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由負責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區縣稅務機關編制《稅收票證銷毀清冊》,指派兩人以上進行監督銷毀。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等憑證逐筆登記。

  第五十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當按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按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逐筆進行登記核算。

  第五十一條 重慶市稅務局及區縣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置《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及時進行登記和核算,按月結賬,按期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

  第五十二條 已填用的票證(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和作廢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整理、裝訂,加具封面,并按規定期限進行歸檔保存。

  (一)歸檔票證的范圍

  已填用票證、作廢票證、票證賬簿、票證報表和其他票證資料。

  (二)歸檔票證的裝訂

  1.已填用、作廢的稅收票證,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按稅收業務發生的時間順序、用票人和票證號碼順序進行裝訂。

  2.每冊票證的排列順序為:票證結報繳銷單、作為匯總繳納稅款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報查聯、與匯總憑證對應的各類票證報查聯、其他票證報查聯、全份作廢票證。

  3.申請開具完稅證明的,將稅收完稅證明開具申請表與提交的相關材料與完稅證明存根聯一起裝訂。

  4.紙質票證裝訂封面、封底按稅收票證規格統一印制,要求按月裝訂,每冊的厚度一般不超過500張(約3厘米),做到數據準確、順序規范、查對方便、整齊牢固。

  (三)歸檔票證的保管期限

  1.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整理裝訂成冊后,保存期限為五年。

  2.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3.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法規定、國家預算制度、國家金庫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對稅收票證各工作環節進行認真審核和檢查。

  (一)日常審核。票證開具人員對已填用的票證要逐份進行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對結報繳銷的票證要進行嚴格的復核;區縣稅務機關應經常對基層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賬、表組織抽審和會審。

  (二)專項檢查。各級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票證的領發、保管、使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票證專用章戳的規范使用等項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或有重點的清理檢查。

  (三)區縣及以下稅務機關定期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檢查;市局每年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抽查單位不得少于總數的30%。

  (四)區縣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驗稅收征管系統中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情況,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將問題、原因、處理措施及處理結果及時登記和上報。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差錯,應及時進行登記;對需要更正的差錯,應及時進行糾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對定期檢查的情況,應及時通報。

  第五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實施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3年第28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七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八條 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使用稅收票證,比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重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重慶市國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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