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文件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實施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的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承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六、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申請一次。
八、納稅人在全職能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施“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咨詢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九、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通訊地址為:成都市濱江東路266號;臨江東路辦公區通訊地址為:成都市臨江東路2號。聯系電話:028-86724809。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