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規范普通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對普通發票的使用需求,現就本市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普通發票分為“通用機打普通發票”“通用定額普通發票”“專用普通發票”“冠名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五大類。
(一)通用機打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發票名稱為“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分為“平推式發票”和“卷式發票”兩類。
1.平推式發票包括:
(1)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10mm×139.7mm),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使用;
(2)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41mm×93.13mm),僅適用于盈利性醫療機構門診收費開具使用。
2.卷式發票包括:
(1)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76mm×177.8mm),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使用;
(2)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44mm×127mm),僅適用于巡游出租汽車收費開具使用。
(二)通用定額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發票名稱為“重慶市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2聯版,規格:175mm×70mm),僅適用于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或者不適合通過網絡開具發票的納稅人開具使用。
(三)專用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專用普通發票包括:
1.重慶市船舶交易專用發票(6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10mm×139.7mm),僅適用于船舶交易開具使用;
2.重慶市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農村、城市公交專用)(2聯版,規格:50mm×128mm),僅適用于公共交通工具收費開具使用;
3.重慶高速公路通行費專用發票(1聯電腦版,規格:90mm×69.85mm),僅適用于高速公路通行收費開具使用;
4.客運專用發票(2聯電腦版,規格:150mm×69.85mm),僅適用于長途客運收費開具使用。
(四)冠名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冠名普通發票分為“冠名機打普通發票”和“冠名定額普通發票”兩類。原則上“冠名機打普通發票”與“通用機打普通發票”的式樣和適用范圍相同,“冠名定額普通發票”與“通用定額普通發票”的式樣和適用范圍相同。
公園景區門票作為冠名普通發票,暫不作統一要求。
(五)其他普通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其他普通發票包括:
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6聯電腦版,規格:241mm×177.8mm),僅適用于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的納稅人開具使用;
2.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5聯電腦版,規格241mm×177.8mm),僅適用于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經紀機構和二手車拍賣公司開具使用。
二、普通發票的開具使用
除定額普通發票(包括:重慶市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重慶市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農村、城市公交專用)和冠名定額普通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必須通過開票軟件開具使用。
(一)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10mm×139.7mm)、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41mm×93.13mm)、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76mm×177.8mm)和重慶市船舶交易專用發票(6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10mm×139.7mm)納入重慶市稅務局網絡發票進行管理,必須采用重慶市稅務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使用。
(二)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44mm×127mm)、重慶高速公路通行費專用發票(1聯電腦版,規格:90mm×69.85mm)和客運專用發票(2聯電腦版,規格:150mm×69.85mm)必須采用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開票系統開具使用。
(三)“冠名機打普通發票”可由發票使用單位自行確定開票軟件,并將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按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6聯電腦版,規格:241mm×177.8mm)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5聯電腦版,規格241mm×177.8mm),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使用。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發票
(一)取消的普通發票種類
1.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3聯手工百元版,規格:190mm×105mm);
2.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4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41mm×177.8mm);
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190mm×101.6mm);
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76mm×152.4mm)。
(二)時間安排
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種普通發票,納稅人不得再繼續開具使用,并應當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4種普通發票的驗舊繳銷手續。
(三)取消部分普通發票后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的票種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種普通發票后,原使用該4種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聯平推電腦版,規格:210mm×139.7mm)、重慶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聯卷式電腦版,規格:76mm×177.8mm)、通用定額普通發票或冠名普通發票。
四、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發票開具使用期限
除上述第三條列明取消的4種普通發票外,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發票,其票面印制的發票名稱包含“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字樣、發票監制章式樣為“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監制”以及發票專用章式樣為“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發票專用章”的,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納稅人不得再繼續開具使用,并應當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普通發票的驗舊繳銷手續。
五、普通發票的查驗
(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可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查驗。
(二)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其查驗方式以發票聯背面列明的查驗說明為準。
六、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
(一)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僅適用于對普通發票本身真偽的鑒定,不包括對發票票面所記載的經營活動等其他內容真偽的鑒定。
(二)單位或個人對普通發票的真偽存在疑問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發票真偽鑒定。
1.空白普通發票由發票發售的稅務機關負責真偽鑒定;
2.已開具普通發票由開票方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真偽鑒定;
3.在偽造、變造、倒賣現場查獲的普通發票,由查獲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三)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鑒定的發票為重慶市稅務局或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2.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3.單位申請鑒定普通發票真偽的,須提供單位的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必須包含發票聯原件)、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申請鑒定普通發票真偽的,須提供經申請人簽名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必須包含發票聯原件)、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受鑒普通發票經鑒定為假發票的,由鑒定稅務機關在受鑒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原件上加蓋“經鑒定,此票是假發票”字樣印章后退還給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并向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見附件2)。
(五)《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僅在受鑒普通發票經鑒定為假發票時出具。
(六)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稅務機關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上述要求向發票監制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鑒定。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的通知》(渝國稅函〔2005〕517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式樣問題的補充通知》(渝國稅函〔2005〕612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國稅發〔2010〕176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重慶市船舶交易專用發票”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網絡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
2.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