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018-06-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對本文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平臺企業備案
需要開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的平臺企業,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在有效期內的無車承運人平臺企業文件。
(二)平臺企業公司章程。
(三)物流平臺系統說明。物流平臺系統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四)會員注冊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平臺企業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注冊管理制度。
(五)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部管理制度。該管理制度應包括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平臺企業內部代開人員管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法律權利義務提醒等內容。
(六)《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表》(附件1)
平臺企業應全面、如實提供上述(一)至(五)款資料復印件(應確保與原件一致,加蓋平臺企業公章和騎縫章)、(六)款資料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將第(六)款資料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經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同意備案的平臺企業,方可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確認
需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首先向平臺企業申請注冊為會員,并在首次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向平臺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有關資料。
提供(一)至(三)款證照、資料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通過平臺企業互聯網物流平臺進行圖片資料上傳備案,也可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到平臺企業所在地進行備案,并應確保提供證照、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平臺企業需對本條(一)至(三)款證照、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的確認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以下簡稱“代開會員”),平臺企業方可為代開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平臺企業應妥善保管代開會員的電子圖片信息或復印件,按戶歸檔留存備查。
代開會員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交相關資料供平臺企業審核。
三、平臺企業應與代開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的協議(范本詳見附件2)。對協議范本有變更或增減條款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變更或增加的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
(一)平臺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為在本平臺企業注冊的代開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于為代開會員通過本企業平臺承攬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不得為代開會員從事的其他應稅行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平臺企業使用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代開時應在發票備注欄依次注明代開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平臺企業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清單等內容應與代開會員通過本物流平臺系統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物流平臺系統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五)平臺企業接受代開會員為本企業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代開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平臺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的相關規定,代代開會員向平臺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六)代開會員向平臺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向平臺企業提交《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和經辦人身份證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臺企業暫停為代開會員提供代開服務:
(一)代開會員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代開會員異常,通知平臺企業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六、物流平臺系統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代開發票等相關信息,平臺企業應統一歸類存儲,以備核查。
七、增值稅納稅申報
(一)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平臺企業按月代代開會員向平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代開會員。
(二)平臺企業為代開會員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平臺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三)代開會員應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計入其增值稅應稅收入中,并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
規定抵減已由平臺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八、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平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暫停其試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或提供虛假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
(二)未認真審核代開會員資料,代開會員注冊信息不準確的;
(三)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繳稅款的;
(四)其他稅收違法違規行為未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平臺企業整改符合相關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恢復其試點資格。
九、平臺企業違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十、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平臺企業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十一、平臺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開票金額、稅額等)和對應的代繳稅款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