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實名辦稅相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就我省實名辦稅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的意義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
二、實名信息采集
(一)實名信息采集范圍
稅務機關采集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人像信息。
身份證件類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實名信息采集人員范圍
辦稅人員,即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
特定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指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以及列入“涉稅違法風險納稅人名錄庫”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
(三)實名信息采集報送資料
辦稅人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以下簡稱“登記證件”)。同一人擔任不同納稅人辦稅人員的,應提供多個納稅人的登記證件。
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實名信息采集流程
尚未在稅務機關確認登記信息的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由辦稅人員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中心稅務窗口)辦理實名信息采集。
已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宜時采集辦稅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
對同一人擔任不同納稅人辦稅人員或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僅需一次采集,關聯多個納稅人。
三、實名信息驗證
(一)已辦理實名信息采集的相關人員,申請辦理實名事項時,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稅務機關比對相符后即可辦理,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和登記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二)實名事項包含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確認、變更登記、一照一碼戶信息變更、注銷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發票領用、發票代開、解除辦稅人員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三)因身體狀況等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特定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可委托已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持納稅人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附件1)辦理實名事項。特定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在客觀原因消除后須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采集。
四、實名信息變更
(一)辦稅人員實名信息發生變化,以及辦稅人員因離職、調崗等原因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二)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辦稅人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提交《個人聲明》(附件2)及相關證明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三)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辦稅人員的,可提交《個人聲明》,以及公安機關接報案回執等相關證明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四)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由其到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后,稅務機關根據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改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五、其他
(一)稅務機關在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時,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不予辦理涉稅事項。
(二)貴州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并對相關人員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亦應按照本公告執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2號)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權委托書
2.個人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