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18年第5號 2018-06-15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doc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按照購銷金額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照購銷金額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照購進金額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照購銷金額(營業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比例核定。
(九)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五條 各市州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中合同金額占購銷金額比例、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等進行測算,在省局規定的幅度內,細化行業分類,確定科學合理的比例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具體比例確定后,應報省局備案,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采用該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個別企業,各縣市區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規定的幅度,并報市州稅務局備案。
第六條 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七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于納稅期滿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第八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第九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對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發現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應及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稅。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售人征繳的印花稅,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外地書立合同時已繳納印花稅的,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匯總金額中扣除該合同金額后,再按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第十二條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四條 印花稅違章處罰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