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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7-03 10:35     來源:中國會計網     

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6-15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決定對《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06〕191號)等31份稅收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06〕191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3目、第六項第1目和第2目中的“經營額”修改為“經營額、所得額”。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或者被核定為未達起征點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將第五條、第八條刪除;

  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修改為“《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

  將第三十四條中的“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匯總申報納稅企業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首段修改為“為了進一步加強匯總申報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附件1中的“國稅局”修改為“稅務局”,“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四條和附件2《匯總申報納稅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清單》刪除。

  三、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發布<湖北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操作規程>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免征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將第五條、第十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九條中的“國稅部門”修改為“稅務機關”。

  五、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7號)第四條修改為“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海關繳款書逾期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將第十三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十七條中的“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省稅務局”。

  六、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冠名發票印制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第一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中的“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第一條中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修改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

  將第三條中的“(2013年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廠家附后)”刪除。

  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總機構集中印制冠名發票的,發票實物配送完成后,發票印制廠家應將各分支機構簽收的明細驗收清單送交總機構匯總簽收。明細驗收清單一式三聯,一聯由發票印制廠家留存,一聯交總機構留存,一聯分支機構留存。匯總驗收清單一式三聯,一聯由發票印制廠家留存,一聯由總機構留存,一聯由總機構報省稅務局備案。”

  在第七條后新增一條“本公告所稱冠名發票是指由湖北省稅務局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作為第八條。

  將附件3《2013年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廠家及聯系電話》刪除。

  七、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棉紡企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1號)第二條、第八條中的“國稅部門”修改為“稅務機關”,將第六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四條修改為“企業購進籽棉生產皮棉的,可結合省稅務局發布的耗用籽棉生產皮棉的扣除標準核定計算進項稅額”。

  八、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毛茶和精制茶的標準”修改為“毛茶的標準”。

  將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三條刪除。

  將第四條修改為“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二條、附件二《適用成本法企業扣除標準》同時廢止”。

  九、將《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省稅務局”。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省稅務局、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十、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段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一、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首段修改為“為規范全省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二、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湖北省道路客運發票>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5號)第二條修改為“《湖北省道路客運發票》印制手續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局聯網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稅務局集中辦理”。

  十三、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的“省國稅局”修改為“省稅務局”。

  將第三條中的“地址:www.hb-n-tax.gov.cn”刪除。

  將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審批部門”列中的“湖北省國稅局”修改為“省稅務局”,“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四、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第三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五、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六、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首段中的“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一條修改為“一、在辦稅服務廳辦理流程

  納稅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提交資料: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三)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將第二條中的“湖北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修改為“湖北省網上稅務局”。

  將第二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三條中的“委托代征”修改為“委托代開”。

  十七、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目修改為“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機構辦理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時,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一式二份。”

  將第一條第一項第二目修改為“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分總機構應將其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總機構辦理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時,需填報《備案表》一式二份。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將其上級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辦理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時,需填報《備案表》一式二份。”

  將第一條第二項第一目修改為“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總機構、分支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總機構、分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在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3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辦理信息變更備案時,總機構、分總機構、分支機構需填報《備案表》一式二份。”

  將第二條修改為“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有關規定執行。”

  將附件1《湖北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附件2《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附件3《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刪除,新增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

  十八、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十九、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有獎發票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9號)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一條中的“湖北省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省稅務局”,將第三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十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五條修改為“第二次開獎的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到省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兌獎,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中獎獎金以銀行轉賬方式給付。”

  二十、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中的“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十一、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單>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第二條修改為“《清單》所列“最多跑一次”辦稅事項,共有報告類、發票類、申報類、備案類、證明類5大類143個事項(見附件1);《清單》所列“一次不用跑”辦稅事項,共有報告類、發票類、申報類、備案類、證明類5大類80個事項(見附件2)”。

  將第三條中的“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修改為“全省各級稅務機關”。

  將第四條修改為“納稅人可通過省稅務局官方網站查閱《清單》所列辦稅事項報送資料、辦理條件、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及流程等辦稅指南相關內容。”

  將第五條修改為“省稅務局將根據政策變化適時調整《清單》,并在官方網站公布。”

  將附件1《湖北省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和附件2《湖北省辦稅事項“一次不用跑”清單》中的“受理稅務機關”列刪除。

  將附件1《湖北省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中的“(共5大類144個事項)”修改為“(共5大類143個事項)”。

  將附件1《湖北省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序號為28、29的事項名稱分別修改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

  將附件1《湖北省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序號為108的事項“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刪除。

  將附件2《湖北省辦稅事項“一次不用跑”清單》中的“(國稅共5大類46個事項;地稅共3大類45個事項)”修改為“(共5大類80個事項)”。

  將附件2《湖北省辦稅事項“一次不用跑”清單》序號為21的事項名稱修改為“代開增值稅發票(適用于簽訂“財稅庫銀三方協議”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

  將附件2《湖北省辦稅事項“一次不用跑”清單》序號為75的事項“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刪除。

  二十二、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粗砂和鐵砂征收資源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05〕99號)第一條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十三、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地稅發〔2005〕223號)印發的《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刪除。

  將《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十四、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磷礦石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12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十五、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全省社會保險費征管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鄂地稅發〔2014〕173號)附件一《社會保險費征管執法文書式樣》、附件二《社會保險費征管執法文書使用說明》中的文書標題“地方稅務局”改為“稅務局”,文書字軌號“地稅”改為“稅”。

  將文書式樣1、2、5、7、15、16及其使用說明中的“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六、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勞務報酬所得”刪除。

  增加第四條為:對外省來鄂和省內從事建筑安裝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其經營收入的0.5%附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其經營收入的1.5%附征個人所得稅。

  將原第四條調整為第五條,“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原第五條調整為第六條。

  二十七、將《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公司代征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地方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中的“主管地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十八、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公司代征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第三條中的“地稅部門”修改為“稅務部門”。

  二十九、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三條第三項中的“當地地稅部門”修改為“當地稅務部門”。

  三十、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文書式樣》的通知》(鄂地稅發〔2017〕54號)附件中的文書標題“地方稅務局”改為“稅務局”,文書字軌號“地稅”改為“稅”。

  三十一、將《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將第十六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稅收規范性文件根據本公告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省以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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