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啟用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18年第10號 2018-06-15
按照稅務總局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全面規范辦稅服務廳涉稅業務辦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決定自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掛牌之日起,廢止原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啟用新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種類
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包括行政許可專用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稅收業務專用章。
二、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適用范圍
(一)稅務行政許可類涉稅事項,使用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
(二)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稅專用章。
(三)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退庫專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及時辦結業務、受理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確認報送資料、出具稅務文書以及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
三、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的啟用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所屬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自掛牌之日起正式啟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啟用,樣式見附件。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稅收業務印章樣式(紙質件)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