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6-15
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機構名稱變更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已于2018年6月15日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與法治相統一、相促進的原則,充分發揮法治規范和保障改革作用。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樹立憲法和法律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法治政府,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依據
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相關規定制定。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共22件,僅涉及機構名稱需要調整的,例如,將“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國稅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稅務局”。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機構名稱變更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五、發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將在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網站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