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2018-06-15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5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啟用新的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關于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準的辦理。2018年6月15日起,納稅人對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統一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持一套申請材料到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窗(地址:海口市龍華區龍昆北路10號8418室,電話:0898-66731725)辦理。原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繼續有效,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辦理。
三、關于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的辦理。2018年6月15日起,納稅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到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窗(地址:海口市龍華區龍昆北路10號8418室,電話:0898-66731725)辦理。原海南省國稅機關已經出具的文書、許可證件繼續有效,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辦理。
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原需向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的,改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受理。
五、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成立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六、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