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2018-06-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市、縣兩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掛牌。現將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啟用新的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文件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涉及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的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承繼。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四、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為明確改革涉及的有關稅收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關于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
《公告》第一條明確,掛牌后以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新稅務機構啟用新的業務印章,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關于法律救濟
《公告》第二條明確,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承繼。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關于稅收票證及發票管理
《公告》第三條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五、關于稅務檢查證
《公告》第四條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