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2018-06-15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精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制定了《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合理原則。符合立法目的,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四)公開原則。按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信息。
(五)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六)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預防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五條 對于行政處罰的羈束性規定,稅務機關應當適用。對于行政處罰的選擇性規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裁量原則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范圍內選擇適用。
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稅務機關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而制定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七條 當事人一年內首次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一年內實施上述同類稅收違法行為兩次以上,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個公歷年度,“同類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應當適用同一處罰條、款、項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處罰。
第十條 對罰款以金額計的稅收違法行為,處罰對象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的,處罰金額不得低于50元;處罰對象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處罰金額不得低于100元。
第十一條 罰款以倍數計的,倍數應當為10%的整數倍。罰款以金額計的,金額應當為10元的整數倍。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因稅務機關原因導致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五)稅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減輕處罰的,罰款金額最低不得低于減輕前應處最低罰款金額的50%。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調查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對照裁量基準,在案件調查材料中對是否實施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具體處罰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裁量理由及事實依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核人員應當綜合全案情況,對調查人員的處罰建議進行審查判斷,在有關文書中簽署意見,并說明依據和理由。對調查人員未按照規定說明裁量理由及事實依據的,審理、審核人員可以將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關人員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程序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必要時應當進行調查。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應予以采納;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一)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準的;
(二)處罰較重的案件;
(三)情節復雜的案件;
(四)爭議較大的案件;
(五)影響較廣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第二十條 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法定依據;
(四)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拓展互聯網在線辦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渠道,方便行政處罰事項辦理。當事人可以在網上辦理稅務機關推送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場所辦理。當事人登錄稅務機關網站辦理稅務處罰事項的,應當確認同意稅務機關依法提供的網上處罰流程。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對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依法糾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和《關于發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4〕5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規范行政裁量權是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章節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為深入推進依法治稅,全面貫徹《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有關要求,制定出臺《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執法公平,預防稅收爭議,提高納稅遵從。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4條,明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基本規則。《辦法》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等稅務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二是明確規范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責令限期改正、文書說理等處罰工作要求。
三是對稅務行政處罰中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和列舉。
四是規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陳述申辯、聽證、重大處罰事項集體審議等程序規定。
五是健全了相關保障措施,對案卷評查、信息化管理、監督問責等配套措施進行了規定。
三、其他事項
《辦法》在江蘇省稅務系統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