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6-15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我區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除稅收業務專用章外,新的行政、業務印章繼續沿用原有規格、式樣,僅作稅務機構名稱上的變更。原國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其中車購稅征稅專用章不再刻制,統一使用征稅專用章,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原國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自治區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自治區國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自治區、地(市)、縣新稅務機構將依次完成掛牌工作。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讓改革成果盡早惠及所有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于盡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適用對象?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區、地(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分級掛牌。《公告》是對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每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即適用《公告》。如,自治區稅務機關掛牌后,新的自治區稅務機構就要按照《公告》規定執行,此時地(市)、縣稅務機關尚未掛牌,因而暫不適用《公告》。地(市)、縣稅務機關掛牌時,適用規則類推。
四、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新稅務機構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后要以新稅務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新稅務機構要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稅務機構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五、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國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為例,縣國稅機關與代征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在縣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該協議仍處于有效期的,則該委托代征協議可以依法繼續有效。
(二)原國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以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為例,自治區國稅機關在掛牌前受理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掛牌后,由新的自治區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繼續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六、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七、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掛牌前自治區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九、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由自治區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需要說明的,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
十、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自治區國稅機關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