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6-15
為了做好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的有效銜接,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規定,我局對原稅務機關制定的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省卷煙工業企業重組合并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3.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4.關于發布《江蘇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5.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6.關于發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7.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
8.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9.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10.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公告
11.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12.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的公告.doc接口文檔V20151214
1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
1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省卷煙工業企業重組合并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7年12月17日蘇國稅函[2007]444號 一、稅務登記的變更
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及所屬卷煙生產分支機構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稅務登記的變更手續。各分支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并對其2007年底存貨、留抵稅款、欠稅、查補稅款、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進行清理對帳。清理結果,經主管國稅機關確認后,統一歸并到江蘇中煙工業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稅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應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一、稅務登記的變更
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及所屬卷煙生產分支機構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稅務登記的變更手續。各分支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并對其2007年底存貨、留抵稅款、欠稅、查補稅款、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進行清理對帳。清理結果,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統一歸并到江蘇中煙工業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稅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應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發票及防偽稅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蘇中煙工業公司需要使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各分支機構不得領購使用發票。
2、各卷煙生產分支機構2007年12月底未開具的各類空白發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繳納稅人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并分別在征管系統和防偽稅控系統中作相應處理,取消或注銷其領購發票和開具發票資格,同時收回企業開票金稅卡和IC卡。 二、發票及防偽稅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蘇中煙工業公司需要使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各分支機構不得領購使用發票。
2、各卷煙生產分支機構2007年12月底未開具的各類空白發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繳納稅人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并分別在征管系統和防偽稅控系統中作相應處理,取消或注銷其領購發票和開具發票資格,同時收回企業開票金稅卡和IC卡。 三、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分配
4、分支機構應根據《分配表》所列本地區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納數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預繳申報,并須及時將有關稅款入庫信息反饋給總機構。 三、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分配
4、分支機構應根據《分配表》所列本地區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納數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申報,并須及時將有關稅款入庫信息反饋給總機構。 四、日常管理
3、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匯總申報納稅企業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提高對江蘇中煙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的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和繳納的管理水平。 四、日常管理
2、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相關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提高對江蘇中煙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的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和繳納的管理水平。 原第四條第2項、第4項刪除,原第四條第3項、第5項順延為第四條2至3項。2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2009年9月3日
蘇地稅發[2009]72號《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四)各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四)各省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附件: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2.各類附表刪除附件。3
關于發布《江蘇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12月31日
蘇地稅規[2011]16號 附件《江蘇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中附件《江蘇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中“地方稅務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第三十條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應主動與江蘇保監局協調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共同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檢查、處理保險機構違反代收代繳規定的情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江蘇保監局。 第三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應主動與江蘇保監局協調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共同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檢查、處理保險機構違反代收代繳規定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江蘇保監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負責解釋。4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7月25日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 三、根據省國稅局前期測算及全省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公布適用全省試點行業部分產品的扣除標準(附件1)。今后省國稅局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公布或調整適用全省試點行業產品的扣除標準。 三、根據省稅務局前期測算及全省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公布適用全省試點行業部分產品的扣除標準(附件1)。今后省稅務局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公布或調整適用全省試點行業產品的扣除標準。 五、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的程序及資料要求:
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試點納稅人核定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派兩名或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實,并制作《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見附件5)。同時組織貨勞、法規、征管、監察等部門成立核定小組,于完成實地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初審意見,上報省轄市級國稅機關。
3、省轄市級國稅機關對主管稅務機關上報的資料進行復審,對同類行業扣除標準差異較大的納稅人應重點核實,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通過復審的資料上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復審未通過的退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審查。
4、省國稅局設立扣除標準核定小組(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督查內審處、監察室、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等部門組成),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最終審核評定,并于審核評定結束10個工作日內下達核定結果。
五、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的程序及資料要求:
2、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見附件5),同時組織貨勞、法規、征管、監察等部門成立核定小組,于完成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初審意見,上報省轄市級稅務機關。
3、省轄市級稅務機關對主管稅務機關上報的資料進行復審,對同類行業扣除標準差異較大的納稅人應重點核實,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通過復審的資料上報省稅務局,復審未通過的退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審查。
4、省稅務局設立扣除標準核定小組(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督查內審處、監察室、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等部門組成),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最終審核評定,并于審核評定結束10個工作日內下達核定結果。 十、各地對于《通知》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反饋 十、各地對于《通知》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省稅務局反饋 原第四條第三款刪除,原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款順延為第三款、第四款。5關于發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2012月12月31日蘇地稅規[2012]3號附件:1、涉稅事項申請單
2、稅務事項決定書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2.涉稅事項申請單
3.稅務事項決定書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爭議處理辦法,并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條 各省轄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爭議處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備案。 附件1:涉稅事項申請單 附件2.涉稅事項申請單 附件2:稅務事項決定書 附件3.稅務事項決定書6
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2013年5月31日
蘇地稅規[2013]2號 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刪除,原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順延為一至四條 五、
對“其他行業”中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部分行業,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后,可在《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規定范圍內另行確定具體的應稅所得率。 二、
對“其他行業”中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部分行業,各省轄市稅務局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并報省稅務局審查同意后,可在《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規定范圍內另行確定具體的應稅所得率。 九、為了保證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連續性,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為了保證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連續性,本公告第二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7
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4月3日
蘇地稅規〔2014〕6號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需提交的書面資料
(五)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4、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應提供國家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或省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下發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復印件;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需提交的書面資料
(五)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4、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應提供國家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或省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下發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復印件; 三、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的減免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三、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的減免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四、困難減免按年審批,由市、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機關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四、困難減免按年審批,由市、縣(區)稅務機關負責。審批機關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8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5年3月17號
蘇地稅規〔2015〕3號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9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公告2015年4月29日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試點地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以下簡稱無紙化申報)。一、試點地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以下簡稱無紙化申報)。全文中“網上辦稅服務廳”、“國稅機關”的內容分別修改為 “江蘇省網上稅務局”、“稅務機關”10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法遵從,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
實施細則等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法遵從,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
實施細則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國稅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六、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二)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五)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六、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二)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五)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11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的公告2015年12月25日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為進一步提升江蘇國稅涉稅信息系統服務質量,堅決禁止軟件服務商“搭橋”向納稅人收費,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為進一步提升涉稅信息系統服務質量,堅決禁止軟件服務商“搭橋”向納稅人收費,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具體事項公告如下:一、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是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自2006年提供免費版出口退稅申報軟件供全省出口企業下載使用以來又一便民舉措。免費開放接口后,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將繼續提供免費版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原下載網站地址(頁面: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下載中心-軟件下載,具體地址是:
http://www.jsgs.gov.cn/col/col25/ index.html)不變,各出口企業可自行下載使用,也可結合實際自行組織開發、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一、免費開放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是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自2006年提供免費版出口退稅申報軟件供全省出口企業下載使用以來又一便民舉措。免費開放接口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將繼續提供免費版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下載地址為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網站。各出口企業可自行下載使用,也可結合實際自行組織開發、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二、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是指企業端出口退(免)稅信息申報系統與稅務端審核系統的數據接口,對此,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編制了統一的接口技術規范和接口樣例文件(以下簡稱接口文檔,詳見附件),企業如自行組織開發、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須遵循統一的接口技術規范,以便主管國稅部門準確、及時受理相關的申報數據。二、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接口是指企業端出口退(免)稅信息申報系統與稅務端審核系統的數據接口,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編制了統一的接口技術規范和接口樣例文件(以下簡稱接口文檔,詳見附件),企業如自行組織開發、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須遵循統一的接口技術規范,以便主管稅務機關準確、及時受理相關的申報數據。三、各出口企業在使用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免費版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過程中,可以撥打江蘇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免費咨詢相關涉稅業務、系統功能疑問等。三、各出口企業在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免費版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過程中,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免費咨詢相關涉稅業務、系統功能疑問等。12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5年12月25日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江蘇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認真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
稅總發〔2015〕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等文件規定,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效能。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認真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
稅總發〔2015〕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等文件規定,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效能。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3項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3項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1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1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8月11日蘇地稅規〔2016〕4號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背景和意義
為了保證機構改革后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的有效銜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我局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規定,對原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涉及機構名稱變化、實質內容繼續有效的文件進行了修改。同時,明確國稅機構、地稅機構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促進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的有序銜接。
二、主要內容
經過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13件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主要修改內容為對所列文件正文和附件部分的稅務機構名稱進行了調整,并以對照表的形式將修改前后的內容予以明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照掌握。同時,考慮到省、市、縣國稅地稅機構合并時間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確了國稅地稅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規定執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施行日期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確保稅務機構改革的順利推進,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