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6-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等規定,現將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共計7項,其中,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等3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實施。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等4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可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省局指定納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由省局實施的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許可辦理系統在網上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通過網上提出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相關稅務文書。
五、實行實名辦稅,并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2.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