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6-15
為了貫徹落實《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完善和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域范圍內的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后,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六條 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第七條 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可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除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啟用聯次。新啟用聯次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另行公告發布。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劃核算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及各設區的市、縣(區、市)稅務機關規劃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并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發放稅收票證并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崗位(含印花稅票銷售崗)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
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依照《辦法》做好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1.根據《辦法》,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并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本級權限范圍內的各種稅收票證的用量計劃編制、設計、印制、領發、保管、盤點工作;
3.負責本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票證的核算及報表的編報工作;
4.組織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5.組織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和業務培訓;
6.負責權限范圍內稅收票證停用、交回、損失核銷、銷毀等工作;
7.負責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推廣。
(二)設區的市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1.貫徹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
2.負責權限范圍內稅收票證的用量計劃編制、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審核、檢查、銷毀、盤點等工作;
3.指導和監督本級及本地區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4.負責職責范圍內稅收票證的核算及報表的編報工作;
5.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6.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和業務培訓;
7.負責本級及本地區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具體實施。
(三)縣(區、市)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1.貫徹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
2.負責權限范圍內稅收票證的用量計劃編制、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審核、檢查、銷毀、盤點等工作;
3.指導和監督本級及本地區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4.負責本級及本地區稅收票證的核算及報表的編報工作;
5.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和業務培訓。
設區的市稅務機關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參照縣(區、市)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職責執行。
(四)使用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部門)票證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單位(部門)稅收票證的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2.指導和監督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單位(人)正確填用票證和及時結報繳銷稅收票款;
3.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審核;
4.負責本單位(部門)稅收票證的盤點和繳銷工作;
5.負責本單位(部門)稅收票證的核算及稅收票證報表的編報。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稅款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稅收票證,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二)為納稅人開具并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十一條 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由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銀行傳遞,通過銀行劃繳稅款(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除外)到國庫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納稅人自行填開或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據以在銀行柜面辦理繳稅(轉賬或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
2.稅務機關收取現金稅款、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稅款后開具,據以在銀行柜面辦理稅款匯總繳入國庫;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并交付納稅人。《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分固定面額和非固定面額兩種。固定面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專門用于臨時性、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納稅戶的稅款,也不得發放給扣繳義務人使用。其票面金額根據實際需要印制,但是單種面額不得超過一百元。為方便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分限額和非限額兩種,限額的印有大寫金額格式,其限額為千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根據管理工作實際,啟用四聯式《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基礎上增設存檔(備案)聯,用于稅務機關留存作征管檔案資料或是房產、國土等部門備案使用),專用于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契稅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不得使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第十三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并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第十四條 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第十五條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三)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務機關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可以開展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工作。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本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于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第十七條 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憑證。
(一)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二)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為履行征管職責,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它當事人收取的款項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規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十八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一)稅收票證監制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收業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四)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取、支付和管理業務時使用,并在稅務機關代保管資金賬戶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業務專用公章。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十九條 《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和稅收完稅證明應當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稅收票證應當按規定的適用范圍填開,不得混用。
第三章 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一條 稅收票證實行分級印制管理。
按照《辦法》規定,《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國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稅收票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確定的企業集中統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
第二十二條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稅收票證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場地和設施;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式樣、數量等要求印制稅收票證,建立稅收票證印制管理制度。
稅收票證印制合同終止后,稅收票證的印制企業應當將有關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不得保留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三條 稅收票證應當套印稅收票證監制章。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各種稅收票證,都必須在各種票證的規定聯次的臺頭中央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
第二十四條 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由各縣(市、區)稅務機關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和要求刻制,并報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核算部門)留底歸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負責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對印制完成的稅收票證質量、數量進行查驗。查驗無誤的,辦理稅收票證的印制入庫手續;查驗不合格的,對不合格稅收票證監督銷毀。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六條 紙質稅收票證領發。為了加強票證印制和領用的計劃性,確保票證領發安全,防止票證領發數量、號碼發生差錯和票證浪費,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紙質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各縣(區、市)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年于每年8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稅收票證領用計劃報設區的市稅務機關;設區的市稅務機關于每年8月底前將匯總后的計劃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各市、縣(區、市)稅務機關要準確測算本地區的稅收票證實際使用量,保證計劃編制的準確性。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根據各市上報的計劃及票證使用情況安排印制和發放。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印制廠家負責運送到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原則上安排在每年的8月發運。各市如遇特殊情況需追加或調減領用計劃,應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下達配送計劃后15日內書面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印制的票證由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按上報計劃數到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領取,原則上每年請領1至2次。各地在領取票證時,要提前3天告知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領取票證的種類和數量。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稅收票證的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保密。稅收票證領取或發送應使用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郵寄。領取或發送《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時,應有專人押運。領取或發送各種稅收票證,要求當天出庫的票證,當天回到或送到單位,以防意外。
(三)及時清點入庫。各級稅務機關領取的各種稅收票證,要及時清點入庫并登記入賬,如發現有與《稅收票證領發單》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時與發證機關聯系,待查明原因后,由發證機關做出具體處理。
(四)交接手續齊全、嚴密
1.各級稅務機關領取票證時,必須持《稅收票證領發單》領取,在《稅收票證領發單》上登記各種票證的名稱、領發數量、字軌和起止號碼、領發時間,由領、發人員當面共同清點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加蓋機關及領、發人員印章,辦完手續后,領、發雙方各執一聯,雙方據此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據。各級稅務機關之間領發票證時,可以不拆包發放,但如果要拆包發放,必須有2人以上當場拆包,并共同點本或點張、點份。
2.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單位(人)向基層稅務機關、部門領取票證時,必須持《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領發雙方各備1冊)領取,應當拆包發放,共同清點領發數量,領發的票證清點完畢后,領、發雙方交換結報手冊互為對方登記領發票證種類、數量、字軌號碼及領發時間,然后在手冊上雙方共同簽章。
凡拆包發放的,領發以后發現短少的,由領取方負責。
3.接收印制廠家配送的票證時,要仔細核對廠家所送票證是否與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核準的票證種類、數量相符,票證種類、數量、字軌、號碼是否與送貨單相符。驗收入庫后,由票證管理中心票證管理人員在發送廠家的票證送貨單上簽名并加蓋“票證管理中心”公章,由廠家將其中一聯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票證管理中心留存其中一聯作為入庫和登記稅收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4.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相互調劑票證的,必須向上一級稅務機關主管票證部門報告,填制《稅收票證調撥單》或《稅收票證領發單》。使用《稅收票證領發單》的,除按規定項目填制外,還應在“備注”欄注明調出、調入票證的機關名稱。由領、發人員當面共同清點領發票證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加蓋調出、調入票證的機關及領、發人員印章,辦完手續后,領、發雙方各執一聯,報上一級稅務機關一聯,據此作為登記稅收票證賬簿的原始憑據。
(五)限量發放,實行驗舊領新制度。在每次請領稅收票證時,對已填開并上解的票證完成結報繳銷后,可請領相應數量、種類的票證。基層稅務機關每次領取的稅收票證一般為1個月以內的使用量,對山區、海島、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可適當多領,但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的用量;稅務人員每次限領10日—15日的使用量,對山區、海島、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可適當多領,但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的用量;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單位每次限領1個月以內的使用量;委托代征單位征收人員每次限領10日的使用量。
第二十七條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證號碼,分配給稅收票證開具人員,視同發放。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得重復發放、重復開具,不得與紙質稅收票證號碼或者其他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重復。登記數據電文稅收票證領發情況的《稅收票證領發單》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
第二十八條 稅收票證保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一)票證保管要有專人。各級稅務機關要配備忠于職守、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票證的保管工作。
(二)票證存放要有專門設施。設區的市、縣級稅務機必須設置具有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稅收票證專用庫房應配備防盜安全門、防爆設備、消防設備、通風排氣設備、應急照明設備等安全設施;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稅務人員和委托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外出征收稅款,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不準帶票進行非工作性活動,嚴防丟失。
(三)票證存放要安全。票證管理人員和用票人員要經常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稅收票證填用。
(一)發現有缺頁、重號、漏號、跳號、殘破等情況,應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及時向票證管理人員及有關領導說明情況,并逐級上報至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后,按規定程序進行作廢或銷毀處理。
(二)《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可由各級稅務機關征收單位填開,也可將其發給納稅人自行填開。主管稅務機關對自行開票的納稅人,必須事先進行輔導,使之準確掌握其應納各稅的繳款書填寫方法,對其自行填開的繳款書要進行認真審核,以保證填票質量。
(三)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紙質《稅收收入退還書》經同級稅務機關領導簽發、《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經復核崗人員復核授權后方可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四)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
1.有如下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
2.有如下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開具完稅證明時:
(1)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填開項目可參考表格式《稅收完稅證明》相關欄次。
(2)在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特定期間內,納稅人既有繳稅情況又有退稅情況的,應當同時分別填寫繳稅、退稅情況或者按照稅款所屬期分稅種匯總填寫繳稅、退稅情況。
(.分所得項目填開。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3、3)證明內容填列完畢,應有結束標識(例如,“本頁以下內容為空”或“以上情況,特此證明”)。
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僅作納稅人完稅情況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五)《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一律由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填開。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市)級稅務機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時,必須先收回原《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原《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
(六)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填開。各種稅收票證均應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填用,不得互換使用。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順序(從小到大)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七)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八)除稅收完稅證明(僅限計算機開票有效)外,其他各種稅收票證式樣手工開票和計算機開票通用。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手工開票的使用范圍,并加強管理。
(九)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復寫式紙填開或打印,不準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和紙填開。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十)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章戳所用顏色為紅色。除稅收票證監制章外,其他各種票證專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證上。
使用稅收征管系統開具稅收票證時,能夠打印出用票人姓名的,可以不加蓋用票人名章。
(十一)嚴格執行稅收票證填用“八不準”。即:不準混用稅收票證;不準用其他憑證代替稅收票證;不準用稅收票證代替其他收入憑證;不準開票不收稅(賒稅);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幾本(同類)票證同時使用;不準跳號使用;不準互相借用票證。
(十二)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現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條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稅收征管系統應當如實記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證發送到國庫的繳庫、退庫信息與稅收征管系統信息一致。
(二)使用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查驗稅收征管系統中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將問題、原因、處理措施及處理結果及時登記、上報。
(三)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不屬于稅收票證的范疇,但是,經銀行確認并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的《電子繳款憑證》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核算憑證。
第三十一條 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已開具稅收票證只設一聯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查驗其開具情況的電子記錄,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
(二)按照上款規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的結算和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電子繳稅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登錄稅收征管系統核對電子繳庫信息)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于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費的支付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報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電子明細清單,列明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稅額、已開具稅收票證字號等。
(三)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單位(人)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要求是:
1.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2.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委托代征稅款的,按以下限期、限額規定辦理稅款繳庫和結報手續:
(1)稅務部門的稅務所:限期為10天,限額100000元;
(2)稅務部門的稅務人員:限期為5天,限額10000元;
(3)代征單位(人):代征單位限期30天,限額10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額10000元。
(4)對山區、海島、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稅務所(人)和代征人的稅款結報期限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限額按本條款的(1)、(2)、(3)執行。
(5)按本項規定的期限和額度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按日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五)稅務人員必須按月持《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和已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報查聯、《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存根聯,連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向稅收會計或票證主管人員辦理票證銷號和票證上繳手續,當面清點無誤后,在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章。
(六)稅務人員和代征單位(人)自開《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將征收的現金稅款解繳入庫的,按月辦理稅收票證結繳手續。結報人員和稅收會計或票證管理人員當面核實無誤后,雙方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章。
(七)使用POS機(未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征收的稅款,每日工作終了,應將當日POS機收款總額與《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的票面金額核對一致后,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于當日、最遲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國庫經收處辦理就地繳庫手續。
(八)其他票證可按月結報繳銷。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相關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結報人員和票證管理人員當面核實無誤后,雙方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章。
(九)在結報時發現票證跳號、缺號、涂改等,要及時查明原因并向領導報告。
(十)基層征收機關應將填票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根據“稅收票證出納賬”,按月填報“票證繳銷表”一式兩份,連同必須上繳的票證上報縣級稅務機關,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在“票證繳銷表”上簽章并退基層征收機關一份。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第三十二條 稅收票證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各級稅務機關和稅收票證填用單位(人)在領發、填用稅收票證前,如發現稅收票證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聯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應及時查明字軌、號碼、數量,全包、全本、全份作為廢票清點登記,妥善保管,并及時向發放稅收票證的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經上級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銷毀;全份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二)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三)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由于稅收政策變動或式樣改變等原因,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停用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造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銷毀。
(五)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三條 稅收票證損失處理。
(一)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發生毀損或丟失、被盜、被搶等損失的,受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進行損失核銷審批。《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發生損失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審批核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發生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審批核銷;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發生損失的,由縣(區、市)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二)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三)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前項規定辦理。
(四)丟失稅收票證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責令其賠償:
1.印花稅票和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按照面額賠償;
2.《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印花稅銷售憑證、稅收罰款收據、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和稅收完稅證明每份賠償200元。
3.《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每份賠償300元。
4.其他稅收票證每份賠償50元。
以上賠償款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繳入國庫。
(五)核銷手續:發生稅收票證損失時,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通報(主管稅務機關是設區的市級稅務機的,通報要同時抄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以下稅務機關的,通報要同時抄報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經過一定時間(通常為半年)的查找,仍無法找回,由發生稅收票證損失的稅務機關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處理后,制作核銷請示逐級上報給有核銷權限的稅務機關。請示要附有通報、損失票證單位調查處理意見、責任人損失票證情況說明、賠償(罰款)入庫憑據復印件、未開據現金票證聲明作廢公告復印件及“票款損失報告單”等材料。有核銷權限的稅務機關接到請示后,根據本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作出批復。同意核銷的稅收票證均作銷票不銷案處理。不同意核銷或未核銷的稅收票證損失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的“本月結存”中的“損失未結數”欄上列報。
(六)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逐級報告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退庫專用章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同時通知國庫部門。重新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及時辦理留底歸檔或預留印鑒手續。
(七)毀損殘票和追回的稅收票證、損失追回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銷毀。
(八)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稅收票證盤點。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盤點,發現結存稅收票證實物與賬簿記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
(一)填票人員每日工作結束后,要將剩余票證與《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相核對。
(二)各級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要按月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結存數進行核對,填制電子“票證盤點表”。
(三)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或票證管理人員對稅務人員和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單位(人)所存票證,要按月結合票款結報,與“票款結報手冊”進行清點核對,核對后在“票款結報手冊”上互相簽章。
(四)縣級稅務機關對下屬各單位及所有填票人員的結存票證,每季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盤庫和清點;設區的市級稅務機關對下屬各單位年終前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盤庫;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不定期的抽查各市、縣(市、區)的票證庫存情況。盤庫后填制電子“票證盤點表”,打印紙質“票證盤點表”存檔備查。
(五)各級稅務機關年度終了后必須對所有稅收票證用存情況進行一次盤庫和清點,并將盤庫和清點結果與票證報表一起歸檔。
第三十五條 稅收票證交回
由于印制質量不合格、停用、毀損、損失追回、領發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納稅人停止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等原因,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清點、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及時上交至發放或有權銷毀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離崗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移交。移交時應當列出移交清冊,有專人監交,監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簽章,票清離崗。
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和代售人員發生工作變動,以及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時,應當結清征收的稅款,將所經管的票證、賬簿等核算資料交接清楚,列出移交清冊,交接雙方共同簽章,并經同級稅務機關領導審查核準,才能辦理離崗手續。
移交清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稅收票證開具人員辦理相關資料移交過程中,監交人可以是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相關資料移交過程中,監交人可以是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的負責人、監察部門或督察內審部門人員、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委托他人代辦移交。
移交人員、受托人員對所移交的實物和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稅收票證核算。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等憑證逐筆登記。
(二)基層稅務機關應當按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按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賬務更正通知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逐筆進行登記核算。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置《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賬務更正通知單》等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及時進行登記和核算,按月結賬,按期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并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四)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及時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年度終了后與票證報表和賬簿一并整理歸檔。
(五)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按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報送《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電子數據,每月終后15天內為數據上報期。年度終了,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須將票證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上報的紙質報表及材料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年報上報方式和時間,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另行下文明確。
(六)報表的數據內容以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審核數為準。如上報有誤,務必在下一個月自行更正,并做出書面說明。
(七)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應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的規定,對所屬單位票證報表的上報方式和時間做出具體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稅收票證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按日對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稅收票證管理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基層稅務機關繳銷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復審。
(一)日常審核。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應由稅收會計結合會計原始憑證審核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核;對基層征收機關(部門)結報繳銷的票證,應由票證主管人員進行復審。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各級稅務機關還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并做好會審記錄。
第三十九條 稅收票證檢查。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用票單位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市、區)級和設區的市級稅務機關每半年至少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抽查單位數不得少于總數的30%;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抽查單位數不得少于總數的30%;每三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抽查。
第四十條 稅收票證歸檔。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5年;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15年。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條 稅收票證管理系統數據安全管理。
為確保稅收票證管理系統數據的安全,各級稅務機關應對系統數據進行備份并設專用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存儲,防止系統數據丟失。不具備存儲條件的,必須按月打印原始憑證,按季打印“盤點表”“票證領用報告表”和“票證用存報告表”,按年打印“票庫賬”,并按規定存檔。
第四十二條 稅收票證銷毀。
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需要銷毀的,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銷毀清冊》,逐級上繳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分管領導批準,指派專門小組負責復點并監督銷毀;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需要銷毀的,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銷毀清冊》,報經市稅務機關批準,指派專人到縣(區、市)稅務機關復核并監督銷毀;其他各種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由稅收票證主管人員清點并編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稅收票證銷毀清冊》,報經縣(區、市)或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批準,由2人以上監督銷毀;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由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銷毀。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按照《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六條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可以使用稅收票證。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國庫經收處,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