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2018-6-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區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我區企業員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二、關于個人受贈取得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受贈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于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代開發票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在個人申請代開發票時,對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如建筑、安裝、搬運、裝卸等等,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隨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的規定,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最高不超過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關于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后是否退還稅款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雖然借款在征稅后已歸還,但該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六、關于營林工程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在營林過程中,對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個人,其林木種植、養護收入按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雇傭關系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租賃和林木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于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對個人因建設需要被國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海產養殖和出租蝦塘取得的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個人或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蝦塘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于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轉讓房產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房產轉讓收入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房產轉讓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房產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我區各市、縣(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8]6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區住房補貼方案進行部分調整的通知》(桂政發[2001]94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區直各單位、中央駐邕機構按照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區直房委會字[2004]1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住房補貼收入及超過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采用按月發放方式發放的必須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否則不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