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18年第8號 2018-06-15
為規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修訂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
2.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決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效率和便民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我省范圍內辦理存量房權屬轉移的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持有不同意見,要求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告知納稅人納稅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為了暢通納稅人訴求渠道,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明確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異議受理窗口,及時溝通,化解矛盾。
第五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須在30日內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真實、合法、有效證明材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書面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安排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如果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合理、證明資料真實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報價格;如果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或證明資料不真實充分的,按照評估系統出具的計稅價格征稅。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信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房轉移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存量房轉移價格;
(三)存量房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結構缺失、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認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參照評估機構或者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九條 受托評估機構或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機構應出具客觀公正的評估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其評定結果核定計稅價格。
如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有失公平的,稅務機關對其評估結果應不予采信,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調查核實或收到評估機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下達《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決定書》。
第十一條 如果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異議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對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較多的區域,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檢查和調整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系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