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6-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正式合并成立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掛牌。為確保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江蘇省稅務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掛牌工作。為了確保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江蘇省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確保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讓改革成果盡早惠及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于盡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適用對象?
《公告》是對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2018年6月15日完成掛牌工作之日起,就要按照《公告》規定執行,此時市、縣稅務機關尚未掛牌,因而暫不適用《公告》。
四、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公告》明確掛牌后要以江蘇省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江蘇省稅務局要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江蘇省稅務局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五、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將承繼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江蘇省稅務局繼續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六、江蘇省稅務局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掛牌后,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要并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江蘇省稅務局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江蘇省稅務局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七、對江蘇省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江蘇省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江蘇省稅務局對稅費征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可能出現重復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江蘇省稅務局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九、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十、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由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需要說明的,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因此《公告》明確,由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繼續使用。
十一、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江蘇省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