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現將《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違法行為具體處罰行為處罰依據處罰標準稅務機關處罰幅度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1.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對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3.對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4.對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5.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2.造成少繳稅款但能補繳入庫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3.造成少繳稅款無法追繳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7.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對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行政處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1.主動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行政處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3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1.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6偷稅1.對納稅人偷稅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納稅人實施偷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①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②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③違法行為較輕的;2.納稅人實施偷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①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或刑事處罰的,3年內又實施偷稅的;②納稅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3.納稅人實施偷稅,且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①扣繳義務人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②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③違法行為較輕的;2.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①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或刑事處罰的,3年內又實施偷稅的;②扣繳義務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3.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且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7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8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1.長期不進行納稅申報,情節嚴重的,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其他不申報的,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9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對納稅人逃避追繳欠稅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逃避追繳欠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處欠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2.逃避追繳欠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3.逃避追繳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欠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0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1.納稅人騙取出口退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騙取的退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①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②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繳納騙取的退稅款的;③違法行為較輕的;2.納稅人騙取出口退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騙取的退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①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處罰或刑事處罰的,3年內又騙取出口退稅的;②納稅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3.納稅人騙取出口退稅,且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處騙取的退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1抗稅對納稅人抗稅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1.以威脅方式拒不繳納稅款的,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2.以暴力方式拒不繳納稅款的,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責令限期改正期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配合稅務機關執行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機關執行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阻撓、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1.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積極協助稅務機關追回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的罰款;2.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追回稅款過程中不予配合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3.造成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無法追繳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1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1.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2.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1.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3.對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1.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4.對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1.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5.對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1.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3.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15非法印制發票對非法印制發票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非法印制發票不滿50份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2.非法印制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3.非法印制發票200份以上的,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16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拆本使用發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1.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為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制定并發布了《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解讀如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主要背景
為全面貫徹《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制定了《基準》。
二、主要內容
《基準》按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帳簿憑證管理、偷騙抗稅、妨礙稅務檢查、稅款征收管理、稅務代理管理這七個部分進行了歸類,共有七大類30大項,覆蓋稅務機關所有處罰事項。
《基準》以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為前提,注重行政效率和實際操作性,合理劃分自由裁量空間。對于不涉及發票份數或者稅款金額的項目,一般設定三個裁量階次: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為第一檔階次;逾期改正的,為第二檔階次;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為第三檔階次,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執法。對于涉及發票份數或者稅款金額的項目,賦予稅務機關相對寬松的自由裁量權,發揮裁量在實現個案正義方面的能動作用。上述設定方法,實現了基準內部結構的有機平衡,確保在全省范圍內稅務部門行政處罰做到“同事同罰、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基準》在江蘇省稅務系統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基準》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