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等文件精神,現將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范圍,僅限于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含)以上的,其他情況不需進行實地核查。
二、對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進行實地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能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能否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二)納稅人注冊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納稅人銷售對象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納稅人單筆業務的結算金額。
(三)納稅人購銷(服務)合同、協議或進項憑證與所申請的開票限額是否匹配;納稅人實際經營場地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中“經辦人(簽字)”“批準人(簽字)”項目的填寫,可由實施許可的區縣級稅務機關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自行確定,但表中的“稅務機關印章”應為區縣級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范圍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范圍,僅限于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含)以上的,其他情況不需進行實地核查。
二、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內容
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進行實地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能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能否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二)納稅人注冊資金數額、經營范圍、主體經營方式,納稅人銷售對象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納稅人單筆業務的主要結算金額。
(三)納稅人購銷(服務)合同、協議或進項憑證與所申請的開票限額是否匹配;納稅人實際經營場地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填寫說明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中“經辦人(簽字)”“批準人(簽字)”項目的填寫,可由實施許可的區縣級稅務機關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自行確定,但表中的“稅務機關印章”應為區縣級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