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2018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2018年第11號 2018-06-1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對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并就相關文件商省財政廳同意,決定修改或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款。現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贛地稅發〔2004〕77號印發)
(一)將文件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刪去第十一條。
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9〕173號)
(一)將第一條中的“(具體名單附后)”刪去。
(二)將第二條中的“《江西省庫區基金申報表》”修改為“申報表”。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五、庫區基金的票據使用稅務機關代征庫區基金,應統一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辦理征收和繳庫。”
(四)將附件中的“1.《稅收通用繳款書》(票樣)”、“2.《江西省庫區基金申報表》”和“4.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單位名單”全部刪去。
(五)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9〕173號)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系統”修改為“稅務系統”,“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地稅”修改為“稅務”。
三、《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廢止公告附件,即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
四、《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實物貴金屬交易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4號)
(一)第一條第(一)項中“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第一條第(一)項“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修改為“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第一條第(二)項中“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四)第一條第(三)項中“按月匯總”修改為“按季匯總”;“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17%)-進項稅額”修改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16%)-進項稅額”。
(五)第一條第(五)項中“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六)廢止第一條第(六)項。
(七)第一條第(七)項中“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八)第三條中“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九)廢止公告附件,即《實物貴金屬交易增值稅預繳情況月報表》。
五、《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一)第二條第(三)項中的“困難減免按年審批,地稅機關原則上當年只受理、審批、減免納稅人上一年度的稅款”修改為“困難減免按年辦理,稅務機關原則上當年只受理納稅人上一年度的減免稅申請”。
(二)第二條第(四)項第1目“《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修改為“《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
(三)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中的“由設區市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設區市地稅機關應在納稅服務(分)局受理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減免的決定,批復相關縣級地稅機關”修改為“由設區市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的,設區市稅務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減免的決定,并告知相關縣級主管稅務機關”。
(四)文件中所有“地稅機關”和“納稅服務(分)局”分別修改為“稅務機關”和“辦稅服務廳”。
(五)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調整稅務行政管理的相關表述。
六、《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一)刪除第一段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和”,將第一段修改為:“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辦稅程序,根據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規定,現將我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二)第三條第(二)項中的“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三)附件中的“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七、《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
(一)第二條中“省國稅局”改為“省稅務局”、“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廢止第五條。
八、《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推進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一)將第一段“地稅”修改為“稅務”,并將“在《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贛地稅發〔2016〕56號)已明確的30條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新情況,再提出以下10條政策措施”修改為“結合當前新情況,提出以下10條政策措施”。
(二)將第十條第(一)項中“繼續開展以‘提升·創響’為主題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落實5類21項53條便民措施”修改為“繼續開展以‘新時代、新稅貌’為主題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落實各項便民措施”。
(三)刪去第十條第(三)項。
(四)將第十條第(四)項中的“與國稅部門共建”修改為“開發建設”。
(五)將第十條第(六)項中“逐步將全省通辦業務范圍由原來的7項擴展到80項”修改為“不斷擴展全省辦稅事項通辦業務范圍”。
九、《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力支持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政策服務舉措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一)將正文中所有“地稅”修改為“稅務”。
(二)將第一條第(四)項第13點中的“對企業所得稅屬地稅征管的”刪去。
(三)將第二條第17點中的“對納稅人未來特定事項所涉及的指定稅務問題,按照法律法規作出解釋并出具在若干年內有約束力的書面決定的服務”刪去。
(四)將第二條第18點修改為:“積極推進‘互聯網+辦稅’。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加快電子稅務局推廣使用,集成各類辦稅業務,實現全業務、全流程、無紙化網上辦理,開展稅務通用自助辦稅終端,實現電子辦稅與實體辦稅同質化,線上線下相互融合,最大限度讓納稅人‘多跑網絡,少跑馬路’。”
(五)將第三條第19點修改為:“推進簡政放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國家級開發區稅務局享有設區市稅務局稅收管理權限,賦予省級開發區稅務局享有縣(市、區)稅務局稅收管理權限”。
(六)將第三條第20點中的“落實權責清單”修改為“落實‘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清單”,將“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要求,落實權責主體,嚴格責任追究,堅決防止稅收執法權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錯位,確保權責清單落到實處”刪去。
(七)將第三條第22點中的“對新設企業3年內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刪去。
十、《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一)第一條中“省國稅局”修改為“省稅務局”;“主管國稅局”修改為“主管稅務局”;“設區市國稅局”修改為“設區市稅務局”。
(二)廢止《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第一條調整“二、匯總納稅核準程序”中的第(二)項第2目“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的證明復印件。主管國稅局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不報送”。
(三)第二條“主管國稅局”修改為“主管稅務局”。
(四)附件中“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