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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2018-07-06 17:13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6-15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轄區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在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延伸辦稅服務點、委托代辦點、延伸自助辦稅終端;

  (三)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網上辦稅服務廳。

  第四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應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資料。

  第五條 納稅人是組織機構的,可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作為納稅人身份證明。

  第六條 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遇到下列情況不能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原件的,可提供發票復印件及以下有效憑證:

  (一)接受內部調撥車輛的,提供調出單位開具的調撥單;

  (二)接受捐贈車輛的,提供捐贈單位的捐贈證明;

  (三)獲得中獎車輛的,提供中獎證明。

  如發票上的納稅人信息和有效憑證上不一致的,以有效憑證為準。

  第七條 已辦理免稅手續的車輛因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等情形需要辦理免稅退辦時,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向稅務機關提交免稅車輛退辦申請,并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等注明的價格或者根據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暫定為8%。

  第九條 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內外觀照片比對免稅圖冊等方式,對車輛的主要固定裝置進行核實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第十一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的退稅車輛征管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購置稅原征稅征管資料;

  (二)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省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發布了《XX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F將《實施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辦法》及《公告》等政策的頒布,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的調整。二是《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各級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三是國務院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進“三證合一”對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提供的資料提出新要求。省局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經研究論證后,決定對《辦法》及《公告》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制定《XX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轄區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適用《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ㄒ唬┻M一步明確了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地點。

 。ǘ┮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三證合一后的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也可以作為組織機構的合法身份證明,因此增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作為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之一。

  (三)由于《辦法》及《公告》未明確免稅車輛退辦業務應當提供何種資料,為便于主管稅務機關操作,參照《辦法》中有關退稅的條款,對工作中存在的已辦免稅手續的車輛辦理退辦業務,應當提交的資料進行明確。

  (四)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當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時,按《公告》第九條規定的方法核定計稅價格。1.由于《公告》中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只有進貨合同或者發票注明的價格兩種情況,無法涵蓋銷售企業直接進口或者平行進口的情形。這兩種情形下銷售企業無法提供進貨合同或者發票,只能依據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作為車輛進價,因此增加該情形。2.對成本利潤率,通過測算省內主要車輛生產企業新車型的出廠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并參考其他省份稅務局核定的數值,征求基層稅務機關并通過省汽車工業協會征求企業意見后,暫定為8%。

 。ㄎ澹┻M一步明確了車輛購置稅退稅車輛征管資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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