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6-15
為貫徹落實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全文有效部分)
2.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部分條款失效廢止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部分)
序號名稱發文時間文號失效廢止的內容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1994年5月5日浙稅二〔1994〕71號第二條廢止。2浙江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浙稅一〔1994〕82號廢止第四條。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浙地稅二〔1999〕208號第一條、第二條廢止。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浙地稅二〔1999〕250號第一條廢止。5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離退休返聘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2000年1月20日浙地稅二〔2000〕30號第二條“多征稅款的退還,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的表述廢止。6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浙國稅流〔2000〕51號廢止第一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十條。7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水產冷凍企業代凍業務征稅問題的批復2000年5月18日浙國稅流〔2000〕89號“對冷藏業務即水產冷凍企業將委托方已經冷凍成形的魚貯藏在冷庫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部分內容失效。8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17日浙地稅發〔2001〕118號第三條廢止。9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浙地稅函〔2006〕466號僅“第二條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征房產稅”內容有效。10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資源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浙地稅函〔2006〕600號因營改增,營業稅內容失效;1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2007年9月5日浙地稅發〔2007〕69號附件1“全文有效的稅收(費)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2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費)規范性文件目錄廢止。12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浙地稅函〔2008〕252號1.第一條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