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06-15
為加強個體雙定戶的稅源監控管理與服務,不斷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現將《山東省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山東省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體雙定戶的稅源監控管理,不斷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雙定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科學定額、公平公開、分類施管、內外聯動”的原則,對個體雙定戶進行細化分類,實施多角度動態監控管理。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各類稅收征管軟件和稅控器具的應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信息,建立完善協稅護稅網絡,依托社會化綜合治稅,努力實現信息管稅,不斷提高個體稅源管理質量。
第二章 定額管理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運用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通過采集、錄入和評析各項定額信息,自動生成定額,實現個體定額核定、定額調整、定額監控以及查詢統計的信息化、數據化、標準化。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典型調查或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進行維護、調整。
省局負責對全省定額項目大類、定額項目中類和定額項目、定額依據、定額調整系數屬性的維護;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全市定額項目的選取和采集項目的維護;縣級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定額依據、定額標準、調整系數具體數值的維護。
第七條 縣級稅務機關要根據采集的相關數據,在充分論證后,提出不同行業的定額參數、定額標準和相關調整系數,科學確定分類分行業的定額項目和相關的參數、系數,形成定額核定工作模板。
縣級稅務機關應根據不同定額項目的定期定額戶典型調查及測算結果,確定單位定額依據的應稅銷售額,作為該定額項目的定額標準。
定額標準、定額調整系數數值的設定、變更、調整由縣級稅務機關統一組織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定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個體雙定戶,對其生產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和解剖分析,并制作《典型調查工作底稿》,作為定額核定的主要參考依據;典型調查戶數每半年不得低于總戶數的5%。
典型調查要結合行業經營特點,經營地段,通過實地調查業戶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成本、相關費用、毛利率、利潤率、盈利額等情況,測算能夠保障相關成本費用開支和一定盈利水平的生產經營額。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信息采集和定額核定工作底稿制度。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以下程序對個體雙定戶核定定額:
(一)自行申報.個體雙定戶應當在登記信息確認后或定額執行期到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自行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個體雙定戶應當按期自行申報經營情況,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其定額。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自行申報信息,參照典型調查情況及該定額項目的定額標準,集體評議后,填寫《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錄入“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個體定額管理模塊”。
在利用計算機生成定額時,應合理調整定額系數,使計算機定額與測算數據基本一致,使同行業同規模的納稅人之間的稅額大致趨于平衡。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個體雙定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情況修改定額,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上報縣級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準后,然后逐戶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送達個體雙定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定額定期調整制度,對個體雙定戶最長不超過12個月進行一次定額調整。
主管稅務機關停止個體雙定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個體雙定戶。
第十二條 個體雙定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20%(含20%,下同),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連續3個月達到起征點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并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對未如實申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個體雙定戶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經審核原核定定額符合實際,不予變更的,下達《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
個體雙定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個體雙定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三章 申報征收
第十四條 個體雙定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申報納稅,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實行簡易申報的個體雙定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個體雙定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第十六條 個體雙定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報:
達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可按月或季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
未達起征點戶可按半年或年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需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定額執行期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八條 個體雙定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事宜。?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個體雙定戶,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未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未繳納稅款處理。?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方式。
第十九條 個體雙定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繳清稅款:?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器具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臨時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三)除以上兩款情形以外,個體雙定戶當期發生額超過定額20%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二十條 個體雙定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的15日內。個體雙定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應繳納稅款,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一條 個體雙定戶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分月匯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于定額又低于規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對實行簡并征期的個體雙定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對個體雙定戶集中的商場、批發市場、街道(村居)以及零散稅收等,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稅款。
第四章 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各類涉稅信息進行整理加工和分析,隨時掌握個體戶籍、行業稅負、區域稅負、稅源結構等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疑點及時發布預警,指導實施分類監控管理。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抽查制度,對所屬下級稅務機關的個體稅收征管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個體雙定戶發生停業的,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恢復經營前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領回并啟用封存的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限屆滿,未提出續停業申請或復業報告的,稅務機關按正常業戶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個體雙定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由達到起征點戶轉為未達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要嚴格認定手續,逐戶進行實地核實,并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第二十七條 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應區別是否臨近起征點、分布區域、所屬行業等情況,對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進行分類監控。主管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開具金額與定額比對,借助稅收風險管理系統發布的發票預警指標,有針對性地開展分析評估,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必須按照發票開具金額征收稅款。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臨近起征點戶進行重點監控,密切監控其生產經營情況,一旦實際銷售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標準,及時核定征收稅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逐步構建“政府牽頭、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撐”的協稅護稅網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1號發布)同時廢止。
一、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重點對部分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公告的依據
本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及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對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個體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活躍市場、增加收入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個體稅收面廣、戶多、額小、社會關注度高、征管難度大,一直是困擾稅務部門的征管難題。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營改增的全面實施以及國稅地稅征管改革要求,原公告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本文件的修訂,對于順應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改革要求,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稅源控管,減少基層稅收執法風險,確保改革后各項制度有效統一意義重大。
四、修訂具體內容
(一)第二條修改為:個體雙定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二)第十條(一)自行申報.修改為”個體雙定戶應當在登記信息確認后或定額執行期到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自行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個體雙定戶應當按期自行申報經營情況,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其定額”。
(三)刪除第十條(二)實地核查內容。
(四)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主管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停止個體雙定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個體雙定戶。
(五)刪除第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積極與地稅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探索建立與地稅部門的聯合核定定額機制,定期傳遞雙方核定定額情況。”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個體雙定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的15日內。個體雙定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應繳納稅款,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七)刪除第二十四條逾期申報、第二十五條外部信息管理系統、第二十七條“定期巡查復查制度”。
(八)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個體雙定戶發生停業的,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恢復經營前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領回并啟用封存的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限屆滿,未提出續停業申請或復業報告的,稅務機關按正常業戶管理。”
(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臨近起征點戶進行重點監控,密切監控其生產經營情況,一旦實際銷售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標準,及時核定征收稅款。”
(十)刪除第五章績效考核。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