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6-15
按照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及時、準確、完整采集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現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第(二)項修改為:“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增加第(三)項:“不繳納增值稅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
二、刪去“四、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方式”第(二)項“無主管國稅機關的納稅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
增加“納稅人補正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可以選擇網上報送、上門報送方式。”
三、將“五、其它有關事項”第(一)項刪除,第(二)(三)(四)項內容相應修改為:
“(一)納稅人使用稅控盤(金稅盤)、CA證書或者網上實名認證方式登錄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報送的,可不再報送相應紙質資料。
(二)納稅人登錄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報送,但未使用稅控盤(金稅盤)、CA證書或者網上實名認證方式的,或者納稅人使用稅務總局采集軟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在按照規定報送電子數據后,按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紙質資料。
(三)稅務總局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號)正文里涉及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的表述進行統一修改。“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統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統一修改為“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
以上修改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根據以上內容修改,隨文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19號公告發布,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為及時、準確、完整采集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等規定,現就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
(二)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
(三)不繳納增值稅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納稅人可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一)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報送種類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年報報送種類
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
2.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
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4.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其它類別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納稅人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財務會計年度報表相關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年報一并報送。
三、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
(一)財務會計報表月報按季報送,報送期限為季度終了后15日之內報送本季度三個月的月報,如遇報送期限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財務會計報表年報按年報送,報送期限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
四、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方式
(一)網上報送。納稅人可以登錄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網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
(二)上門報送。納稅人也可以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或者使用稅務總局采集軟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信息。
納稅人補正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可以選擇網上報送、上門報送方式。
五、其它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使用稅控盤(金稅盤)、CA證書或者網上實名認證方式登錄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報送的,可不再報送相應紙質資料。
(二)納稅人登錄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報送,但未使用稅控盤(金稅盤)、CA證書或者網上實名認證方式的,或者納稅人使用稅務總局采集軟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在按照規定報送電子數據后,按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紙質資料。
(三)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法律責任
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補正報送。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納稅人、以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5]81號)同時廢止。
關于《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修改內容的解讀
為落實國稅地稅機構改革要求,結合我省稅務系統2017年2月份以來關于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相關的工作實踐,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XXX稅務局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號,以下簡稱《公告》)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修改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背景,原安徽省國稅局、安徽省地稅局聯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來,在減輕納稅人負擔、保證稅務機關有效采集納稅人財務報表相關信息等方面發揮良好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表述不夠嚴謹、補正報送財務報表不能選擇網上報送等問題,需要對《公告》進行修改。同時按照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的形勢,需要對《公告》里有關國地稅合作的要求進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變化
(一)對納稅人財務報表報送范圍作進一步規范表述。將《公告》第(二)項“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文字上修改為:“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不繳納增值稅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且分(二)(三)項予以分別表述,避免在執行時產生歧義。
(二)允許納稅人在網上補正報送財務報表。為減輕納稅人補正報送財務報表負擔,改變目前只能上門補正報送的方式,在第四條中增加“納稅人補正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可以選擇網上報送、上門報送方式”內容。
(三)刪除《公告》里關于國地稅合作的內容。將“四、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方式”第(二)項“無主管國稅機關的納稅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刪除;將“五、其它有關事項”第(一)項“納稅人只需要向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任意一方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列資料,由受理機關對涉稅資料一次采集、按戶存儲,供雙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報送”刪除。
(四)規范表述網上報送實名方式。按照《安徽省辦稅指南》對實名方式辦理網上報送的相關表述修改為“稅控盤(或金稅盤)、CA證書或者網上實名認證”。
(五)將《公告》里涉及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的表述進行統一修改。“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統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XXX稅務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統一修改為“安徽省網上辦稅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