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機關和簡化辦理程序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要求,為簡化辦稅流程,方便納稅人更加快捷的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現將簡化延期繳納稅款辦理程序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審批機關
自2018年6月15日起,吉林省內納稅人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的受理、調查、審批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二、申請方式
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一)代辦轉報。納稅人與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機關與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縣(市、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代辦轉報延期繳納稅款,同時書面明確是否要求郵寄送達相關受理和審批文書,由主管縣(市、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負責接收及核對申請材料,并向納稅人出具《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二)網上申請。納稅人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官網,在網上稅務局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網上申請在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的同時,需要上傳相關資料,并在申請表中注明是否需要郵寄送達相關受理和審批文書。
(三)直接申請。納稅人可以直接到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稅務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接收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南湖大路1518號。
三、實地核查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工作。
四、文書送達
(一)郵寄送達。根據納稅人書面要求中的地址及郵政編碼、經辦人姓名、聯系電話,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在做出延期繳納稅款受理決定和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后,通過郵政EMS寄遞相關文書。
(二)代為送達。對未要求郵寄送達的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機關與納稅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委托主管縣(市、區)稅務機關代為送達延期繳納稅款受理決定和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三)上門領取。納稅人可以直接到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稅務行政許可受理窗口領取延期繳納稅款受理決定和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